东华软件(00206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34号 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楼东华合创大厦16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9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1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楼东华合创大厦16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薛向东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65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92,36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197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3,667,3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54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4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696,9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3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65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3,899,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17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79,1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16%;反对11,94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0018% 1,270,600 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683,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477%;反对11,94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79%;弃权1,2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4%。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79,16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7%;反对12,80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8%;弃权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335% 总数的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696,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633%;反对12,80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03%;弃权3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4%。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79,1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19%;反对11,93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8%;弃权1,27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687,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526%;反对11,9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28%;弃权1,27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47%。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9,15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4%;反对11,9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6%;弃权1,2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693,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588%;反对11,9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64%;弃权1,2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77,16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0%;反对14,8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0%;弃权3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8,696,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794%;反对14,8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56%;弃权38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56,37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120%;反对14,884,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406%;弃权459,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3%。 68,556,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120%;反对14,884,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406%;弃权459,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3%。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东华诚信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薛向东、北京东华诚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侯志国、叶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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