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30123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本机构”)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通动力”“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软通动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1、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0层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许杰、谌泽昊 6、项目联系人:许杰 7、联系电话:010-86451343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1236 3、注册资本:952,941,177.00元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6号楼5层502 5、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6号楼 6、法定代表人:刘天文 7、实际控制人:刘天文 8、联系人:王悦 9、联系电话:010-58749800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3月4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15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 2022年年报披露时间:2023年4月26日 2023年年报披露时间:2024年4月27日 2024年年报披露时间:2025年4月26日 2025年年报披露时间:2026年4月25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注册批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7)对发行人董事、时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8)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更换保荐代表人 2025年1月,中信建投证券原指派的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张宗源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指派许杰先生接替张宗源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026年1月,中信建投证券原指派的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黄亚颖先生因个人工作调整,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指派谌泽昊先生接替黄亚颖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募投项目相关事项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进行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等,具体情况如下: (1)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和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延期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和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发布的《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发布的《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发布的《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2)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2022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2年9月13 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交付中心新建和扩建项目中的部分子项目投资金额进行调整,用于深圳交付中心(新建)项目的建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发布的《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经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4年5月17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行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及解决方案项目和数字运营业务平台升级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用于软通天璇MaaS大模型服务平台升级项目的建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发布的《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经2024年12月4日公司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对北京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杭州交付中心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金额进行调整,变更金额用于软通东南总部大楼项目建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发布的《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公司前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出具相关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督导期内,软通动力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三会决议等相关公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发行人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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