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6001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6年 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1日 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景江路 15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11日,通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1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8,728,1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72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860,6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9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8,360,4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45%;反对20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23%;弃权 2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666,30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33%;反对 206,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7%;弃权 2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968,8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323%;反对604,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85%;弃权 1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274,70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56%;反对 604,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9%;弃权 15,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授权制定 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969,8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328%;反对603,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80%;弃权 15,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275,70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77%;反对 603,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02%;弃权 15,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4、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173,1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3808%;反对4,353,64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5824%;弃权 61,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68%。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479,05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807%;反对 4,353,647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00%;弃权 61,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3%。 5、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5.01、与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结果:同意 102,225,1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537%;反对23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98%;弃权 16,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642,20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30%;反对 235,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7%;弃权 16,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回避表决。 5.02、与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结果:同意 95,786,60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84%;反对235,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51%;弃权 15,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675,40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06%;反对 235,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5%;弃权 15,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9%。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宁波盈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6、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360,7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47%;反对212,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62%;弃权 15,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666,60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39%;反对 212,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5%;弃权 15,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7、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793,00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80%;反对341,61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26%;弃权 45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9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098,88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86%;反对 341,61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2%;弃权 454,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2%。 8、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拟新增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356,4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22%;反对216,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85%;弃权 1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662,30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9%;反对 216,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6%;弃权 15,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9、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拟新增技改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349,2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79%;反对223,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24%;弃权 16,1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655,137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0%;反对 223,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2%;弃权 16,16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576,68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028%;反对1,132,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832%;弃权 23,0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6,739,177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75%;反对 1,132,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43%;弃权 23,02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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