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股份(600707):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24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彩虹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6年4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6年4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淼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彩虹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56名,代表股份2,659,562,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2%。其中,中小股东853名,代表股份512,367,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88,389,732股)。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股东资格证明,其中股东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其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3、本次股东会由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彩虹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2,657,516,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票1,059,002股;弃权票987,000股。 议案二: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2,657,509,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票1,689,002股;弃权票363,900股。 议案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2,657,655,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票1,823,702股;弃权票83,2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510,460,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反对票1,823,702股;弃权票83,200股。 议案四: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2,651,888,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票6,687,423股;弃权票985,9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504,694,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反对票6,687,423股;弃权票985,900股。 议案五:关于2026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2,548,00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反对票111,307,111股;弃权票252,100股。 议案六: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01李淼 同意票2,651,940,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票7,347,123股;弃权票274,200股。 6.02徐剑 彩虹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2,651,982,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反对票7,329,223股;弃权票249,900股。 6.03冯坤 同意票2,651,931,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票7,337,723股;弃权票292,700股。 6.04李勤 同意票2,651,947,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票7,332,523股;弃权票281,900股。 6.05张跃农 同意票2,651,909,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票7,350,723股;弃权票301,500股。 6.06彭俊彪 同意票2,651,909,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票7,351,023股;弃权票301,200股。 议案七: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2,657,683,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票1,741,131股;弃权票137,000股。 议案八: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2,657,588,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票1,067,502股;弃权票905,6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510,394,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反对票1,067,502股;弃权票905,600股。 议案九: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彩虹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2,657,296,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票1,961,231股;弃权票304,4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510,102,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反对票1,961,231股;弃权票304,400股。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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