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特材(68818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1184号 致: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1、《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4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3、公司2026年4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4、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次会议通知;5、公司于2026年5月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本次会议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6、公司于2026年5月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次会议资料;7、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6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8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76,026,399股,1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29.0975%。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卫明主持。 鉴于直接持有公司有15.97%股份的股东张家港广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于2026年5月1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补充披露了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20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80,489,356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会议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结合网络参会情况,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及现场表决的股东共218名。 现场参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2026年5月6日下午3: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网络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回避股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股东或者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回避股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股东或者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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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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