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源(30128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287 证券简称:康力源 公告编号:2026-021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衡墩建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邳州市炮车工业园康力源1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51,468,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9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9,84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5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627,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1,789,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1,627,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5%。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38,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59,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90%;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38,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59,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90%;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38,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59,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90%;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1,438,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59,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90%;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1,400,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7%;反对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21,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21%;反对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9%;弃权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9%。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1,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21%;反对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9%;弃权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21,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21%;反对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9%;弃权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9%。 本议案关联股东衡墩建、许瑞景、彭保章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01,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6%;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22,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01%;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0%;弃权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9%。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38,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59,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90%;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47,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5%;反对320,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68,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664%;反对320,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佳麒律师、王栗栗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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