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博脑科(30129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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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5月13日 19:35:4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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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三博脑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博脑科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陆胤 | 联系电话:010-60838145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栋 | 联系电话:010-6083311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三博脑科内控自我评价报告、2025年
度内部审计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
制度。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
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2025年度共查
询1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一致 |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无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2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6年4月14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本次培训内容主要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 | | | 披露,本次培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 |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不适用 | |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的要求/《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 不适用 | |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
第4.6.8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
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 不适用 | |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不适用 | |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
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不适用 | |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
《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 不适用 |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
施 |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
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会计师出具的2025年度内部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
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
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 |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5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年度内部审计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3.股东会及董事会运
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
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股
东会及董事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股东会
及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
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
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
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
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
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
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
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对外
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得了资产购
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 | 不适用 | | | 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
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
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
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
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
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
供了募集资金凭证、募集资金明细、相关制度等资料。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
环境、业务发展、财
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
阅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
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1.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与回购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关于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0.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1.关于公司员工社保、公积金若涉及补缴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6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
担任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5号》5-12的要求对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
核查意见不准确;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5-15的核查要求
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
最终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
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
位;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
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我公司采取书面警示
的自律监管措施。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
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
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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