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300395):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鄂今证代字第0102号 致: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吕鑫律师、孙线文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持有湖北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签发本法律意见书的见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具备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2026年4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关于延长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公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等公告信息。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参加会议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13:30在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商春利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及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1人,代表股份123,929,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1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22,267,67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76,050股,公司回购的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21,991,623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83,565,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0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7人,代表股份40,363,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2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2人,代表股份46,090,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5,726,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7人,代表股份40,363,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26%。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下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00《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00《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8.00《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9.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0.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1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或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审议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7.00、议案8.00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基于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已对议案6.00回避表决;议案11.00、议案12.00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56,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17,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0%;反对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63,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2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7%;反对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0.1200%;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5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18,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0%;反对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4.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62,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23,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1%;反对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5.00《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66,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0%;反对450,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3%;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627,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69%;反对450,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8%;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6.00《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72,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4%;反对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99,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6%;反对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此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49,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2%;反对162,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2%;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10,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7%;反对162,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8%;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00《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49,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0%;反对16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5%;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10,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1%;反对16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5%;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9.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55,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4%;反对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16,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7%;反对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3%;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10.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54,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0%;反对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15,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6%;反对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1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具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如下: 11.01选举商春利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08,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69,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26%。 商春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2选举蔡绍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06,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66,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78%。 蔡绍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3选举周生高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08,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68,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21%。 周生高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4选举卢晓辉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4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04,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97.8611%。 卢晓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5选举魏学兵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0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67,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9%。 魏学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2.01选举唐建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56,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17,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05%。 唐建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2选举彭学龙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28,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89,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71%。 彭学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12.03选举吴雪秀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35,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96,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26%。 吴雪秀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岳琴舫 见证律师: 吕 鑫 见证律师: 孙线文 年 月 日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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