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信(300081):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ST恒信 公告编号:2026-039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宪民先生(持有公司10.34%股份的表决权,以下简称“提请召集人”)发来的《关于提请召开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函》(以下简称“《提请函》”)等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提请函》主要内容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为进一步规范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信东方”)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治理与经营稳定、维护公司依法合规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议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且作为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2026 规则》的相关规定,提议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暨公司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若召集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时会议届次发生变化的,则相应调整会议届次,不影响本函所列议案的审议)并审议公司董事罢免及补选相关议案。 截至本函出具日,提议人作为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10.34%股份的表决权,具备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基于上述,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暨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审议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 2.《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 3.《关于罢免唐旭君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 4.《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子议案4.1.《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子议案4.2.《关于提名选举李雪飞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5.《关于提名选举袁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 6.《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上述议案的说明: 1. 本函所列上述6个议案均一并提交公司临时股东会(暨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函所列议案4涉及选举2名独立董事,应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为累积投票议案;本函议案1、2、3、5、6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函所列议案均由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 本函议案4《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的生效,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1《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和议案2《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全部2个议案为前提条件。若议案1《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和议案2《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全部2个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但前述2个议案中任一议案未通过(含2个议案均未通过)的,则本函议案4《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不生效、相应增选独立董事不当选。 5. 本函议案5《关于提名选举袁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的生效,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3《关于罢免唐旭君董事职务的议案》为前提条件。若议案3《关于罢免唐旭君董事职务的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的,则本函议案5《关于提名选举袁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不生效、相应增选非独立董事不当选。 6. 本函议案6《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的生效,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1《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和议案2《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但前述2个议案中仅有一个议案获通过(不含2个议案均获通过或均未获通过)为前提条件。若议案1《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和议案2《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全部2个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均获通过或均未获通过的,则本函议案6《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不生效、相应增选独立董事不当选。 关于本函所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要求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基于上述,建议公司董事会在不晚于2026年5月14日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函提议相关议案,并建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函提议相关议案的同时发布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且在不晚于2026年5月30日前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且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前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而不是无故拖延,否则将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提请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不限于对本函的公告义务,切实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作。 二、后续处理 对提请召集人提出的《提请函》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及时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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