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达(00221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09:16:36 中财网
原标题:ST宏达: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宏达 公告编号:2026-019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国兴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7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15号中港汇36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142,003,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3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0,268,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101,734,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人,代表股份12,931,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8,60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股份4,324,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9%。

8、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9、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9,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反对172,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7,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04%;反对172,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1%;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提案2.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9,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0%;反对17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0%;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6,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1%;反对17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4%;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提案3.00《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9,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1%;反对17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6,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8%;反对17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7%;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提案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50,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9%;反对292,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1%;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77,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39%;反对292,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36%;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提案5.00《关于核定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55,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8%;反对17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弃权17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82,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72%;反对17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7%;弃权17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1%。

提案6.00《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55,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3%;反对18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82,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13%;反对18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1%;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提案7.00《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55,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3%;反对18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82,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13%;反对18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1%;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提案8.0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6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9%;反对173,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1%;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6,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65%;反对173,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0%;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提案9.00《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82,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72%;反对17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7%;弃权17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82,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72%;反对17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7%;弃权17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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