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科技(60390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蟠科技”或“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龙蟠科技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48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3,115,40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9,999,986.57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2,099,158.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57,900,828.30元。 上述资金于2026年4月23日全部到位,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苏公W[2026]B03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根据《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公司于 2026年 5月 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结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需求,为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的业务与经营顺利推进,公司拟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中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的部分用于向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借款用于其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借款为有息借款,借款利率参照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150BP,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可续期。 相关借款的进度将根据常州锂源的实际需求推进,常州锂源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公司要求借款。借款金额一次性或分次逐步向常州锂源发放。 本次公司提供的借款将存放于常州锂源开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划拨、使用及其他后续相关的具体事宜。 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常州锂源其他股东虽存在关联方,但持股比例较低,且本次公司采取借款方式,有偿公允,故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鉴于其他股东的资金情况,经沟通协商,常州锂源其他股东后续不会提供同比例借款。本次借款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提供借款用于其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集资金的规定用途使用,并结合常州锂源的资金需求情况,有利于保障常州锂源的业务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要求,公司及常州锂源将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有效,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常州锂源股东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关连方,关连董事石俊峰、朱香兰、沈志勇及张羿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划拨、使用及其他后续相关的具体事宜。本次借款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提供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提供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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