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升科技(603601):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会的 2025 法律意见书中国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8楼 邮编:4000238thFloor,PinganFortuneCentre,No.25WestAvenue,JiangbeiTown,LiangJiangNewDistrict,Chongqing,P.R.China 电话/Tel:+862386798588 67758383 传真/Fax:+862386798722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法意字第0514197号 致: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2.2026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14点00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回兴街道婵衣路1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郭茂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2,192名,代表股份数352,328,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27%。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时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51,452,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4%;反对703,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7%;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2.《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1,450,4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7%;反对7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6%;弃权16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3.《2025年度财务决算和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51,429,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6%;反对71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8%;弃权18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4.《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1,306,3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8%;反对781,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7%;弃权241,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04,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018%;反对781,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19%;弃权24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28,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029%;反对808,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33%;弃权23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82,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77%;反对808,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16%;弃权2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07%。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344,355,978股,该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1,412,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8%;反对718,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9%;弃权19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10,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722%;反对718,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00%;弃1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78%。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1,390,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8%;反对738,7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弃权19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8.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8.01《选举郭思含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347,035,75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434,1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183%。 8.02《选举周凌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347,227,55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625,91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95%。 8.03《选举张南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346,948,80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347,16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58%。 8.04《选举冯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346,933,33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331,69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58%。 9.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9.01《选举龙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347,052,05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450,41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606%。 9.02《选举盛学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347,158,55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556,91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38%。 9.03《选举呙中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347,123,05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521,41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16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8、议案9均采用累积投票制,根据表决结果,郭思含、周凌娅、张南夷、冯杰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龙勇、盛学军、呙中喜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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