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股份(600325):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3:45:51 中财网
原标题:华发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3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因公司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担任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海通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及项目所属子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84号)予以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63,5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8.07元。本次发行股票,共募集股款人民币5,124,45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077,181.99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42,372,818.01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4日将扣除尚需支付承销保荐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893,160.38元后的余款人民币5,051,556,839.62元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3年10月24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0月25日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618 ”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4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800万张,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6,856,716.8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23,143,283.13元。可转债联席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9月29日将扣除部分承销保荐费用31,933,962.26元后的募集资金4,768,066,037.74元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9月30日出具“众环验字(2025)0500014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及项目所属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三方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2026年5月13日,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银行名称账号初始存放金额截止日余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 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3990501001000703601,200,000,000.0027,167,007.2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海滨支行44050164863500002428800,000,000.00102,231.9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香洲支行44350201040039141800,000,000.0093,465.2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 莲花路支行8110901011801660295700,000,000.00581,881.9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 粤海路支行444000922013001210708600,000,000.0031,486.6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 湾仔支行741945819777550,000,000.0049,224,750.6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944004010004323881401,556,839.62323,223.6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 湾仔支行741942662998-242,201.8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市新街口支行932006010183076682-751,194.0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绍兴分行85010078801300001584-1,953,159.42 (拟注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绍兴分行85010078801600001281-已注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湛江市南桥支行944008010004323879-已注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拱北支行2002025129100352465--
合计-5,051,556,839.6280,470,602.78
(二)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截至2026年5月13日,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银行名称账号初始存放金额截止日余额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 海分行2000707405002485700,000,000.00448,058.16
珠海华润银行香洲支行2009366010500002700,000,000.0030,201.6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 海分行16150000000498703668,066,037.7417,077.0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珠海分行营业部19610078801800003504600,000,000.0019,057.0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 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399050100100117366600,000,000.0077,200.43
银行名称账号初始存放金额截止日余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珠海海滨支行44050164863500003196600,000,000.0014,968.5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 海分行香洲支行444000092015003114591300,000,000.008,024.4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 海湾仔支行714680768902300,000,000.007,959.4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 海分行8110901013201917408300,000,000.007,884.4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分行营业部121950276110000-4,433,147.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锡分行15916806027789-7,134,244.5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944041013000767863-503,114.3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珠海香洲支行44350201040027013-378.93
合计-4,768,066,037.7412,701,316.07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项目实施子公司合并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国泰海通证券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1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汉青、梁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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