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德股份(301163):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7:46:03 中财网
原标题:宏德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63 证券简称:宏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2026年5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戚家桥村宏德股份研发中心会议室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1日
6、现场会议主持人:杨金德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股份数为43,420,7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211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375,8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156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50%。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89,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59%。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9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6,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2%;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3,39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6,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2%;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39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6,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2%;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9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6,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2%;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9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300股(其中,因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6,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2%;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9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6,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2%;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39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6,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2%;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8.0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9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6,845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表决结果:通过。

8.0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杨金德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631,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1%;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6,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2%;反对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邓文胜律师、高烨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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