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强股份(301119):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10020 310020 dacheng.com dentons.cn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8层(310020) 18/F,BlockA,ChinaResourcesBuilding,1366QianjiangRoadShangchengDistrict,Hangzhou,P.R.China,31020 Tel:+86571-85176093 Fax:+86571-85084316 310020 310020 dacheng.com dentons.cn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10020 310020 dacheng.com dentons.cn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5月15日14:30,本次股东会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章潘桥村(犁头金)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许正庆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2026 5 15 9:15-15:00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6年5月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10020 310020 dacheng.com dentons.cn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5人,代表股份合计71,892,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127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1,76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002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29,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42%。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3.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10020 310020 dacheng.com dentons.cn 4.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5.00《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0《关于继续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8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71,881,150 99.9847% 表决结果: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1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0.《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71,884,0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7,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310020 310020 dacheng.com dentons.cn 3.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71,889,6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2,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4.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1,879,9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12,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5.00.《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71,884,0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7,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200股弃权,占出席0.0003%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6.00. < >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71,877,8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12,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2,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7.00.《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0,7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34%;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94%;3,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72%。 8.00.《关于继续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71,884,0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10020 310020 dacheng.com dentons.cn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10020 310020 dacheng.com dentons.cn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2025 司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徐万钧 见证律师: 李良琛 见证律师: 李燕菲 2026年5月1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