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数控(688697):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纽威数控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8:26:43 中财网
原标题:纽威数控: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纽威数控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通告等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5日(周五)下午 14:00在苏州高新区通安浔阳江路 6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5月 15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15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任意时间。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vote.sseinfo.com)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上述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共 116名,代表股份数 294,597,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163%,其中: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6人,代表股份数 293,4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698%。

(2)根据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人数 110人,代表股份数 1,127,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上无新增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数据进行核实。

1、审议《关于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4,554,1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 40,2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弃权3,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4,552,8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反对 41,5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3,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8,706,4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6%;反对 47,9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3,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关联股东苏州新有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主体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6,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144%;反对 47,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76%;弃权 3,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 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4,554,8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 39,5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弃权3,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4,498,8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5%;反对 97,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78,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89%;反对 97,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1%;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4,511,6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 39,8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4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91,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47%;反对 39,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8%;弃权 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7、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柯亚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93,597,21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5,977,21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83%。

柯亚仕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选举陈丹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93,614,71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5,994,71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114%。

陈丹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选举梁俪琼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93,589,71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5,969,7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642%。

梁俪琼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数据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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