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000519):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26-27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 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 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 由董事刘中会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60人,代表股份569,504,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0.896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 363,681,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16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55人,代表股份205,822,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780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56人,代表股份 27,543,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79%。 公司部分董事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财务总监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111,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4%;反对1,132,37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8%;弃权260,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50,17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26%;反对 1,132,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1113%;弃权2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6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160,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0%;反对1,109,27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8%;弃权234,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99,17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205%;反对 1,109,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0274%;弃权2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66,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03%;反对1,146,772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35%;弃权230,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8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66,07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03%;反对1,146,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35%;弃权2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1%。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 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均为中国兵器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577,177,168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包括控股子公司河南北方红阳机电 有限公司在内的子公司提供2026年度内部委托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2,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614%;反对6,155,934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501%;弃权244,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8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2,511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614%;反对 6,155,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3501%;弃权2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84%。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 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均为中国兵器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577,177,168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18,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459%;反对2,586,108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3%;弃权238,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6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718,837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459%;反对2,586,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93%;弃权2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8%。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 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均为中国兵器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577,177,168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055,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6%;反对1,194,47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弃权254,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4,57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07%;反对 1,19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367%;弃权2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2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05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1%;反对1,182,77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7%;弃权269,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1,37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91%;反对 1,182,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2943%;弃权2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6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145,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4%;反对1,111,77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2%;弃权246,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84,57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75%;反对 1,111,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0365%;弃权2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飞 苗奇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 东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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