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电气(600468):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9:16:03 中财网
原标题:百利电气: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君时律师、 黄柏诚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 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 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0日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 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 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建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3、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止2026年5月8日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2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620,803,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730%。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608,284,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221%,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726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519,25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9%。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已 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真实、有效, 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8、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 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有审议议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618,907,243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99.6944%;反对1,594,82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568%;弃权301,8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88%,通过该项议案。 2、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18,906,143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99.6943%;反对1,599,42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576%;弃权298,3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81%,通过该项议案。 3、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618,889,443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99.6916%;反对1,598,82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575%;弃权315,6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09%,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9,282,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5.3530%;反对1,598,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8809%;弃权3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1%。 4、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18,868,943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83%;反对1,587,82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557%;弃权347,1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60%,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9,262,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5.3032%;反对1,587,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8542%;弃权3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6%。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18,989,743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99.7077%;反对1,501,52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418%;弃权312,6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05%,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9,382,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5.5964%;反对1,501,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6447%;弃权3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89%。 6、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15,149,077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99.0891%;反对5,289,486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8520%;弃权365,3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89%,通过该项议案。 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 同意616,154,143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99.2510%;反对4,374,22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7046%;弃权275,5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44%,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6,547,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8.7134%;反对4,37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6178%;弃权2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88%。 8、审议《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18,289,243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99.5949%;反对2,189,92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527%;弃权324,7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24%,通过该项议案。 9、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618,759,843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99.6707%;反对1,849,62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194,4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14%,通过该项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武钟 经办律师:王君时、黄柏诚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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