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600726):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华 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 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相结合; (二)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状况、市场水平相协调; (四)激励和约束并重、权责利对等;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价,并对公 司薪酬制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具体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 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因出席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 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 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再 领取董事薪酬。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因出席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 激励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原则上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 低于60%。 (一)基本年薪: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 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挂钩。绩效薪酬基数根据公司年度目标利润、净资产收 益率等关键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个人最终实得绩效薪 酬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系数核算,按年发放。 (三)任期激励: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核定, 任期激励最高不超过任期内年度薪酬总和的20%。董事会可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管理难度、效益贡献等因素,对任 期激励进行适当调控。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的确定和支 付与企业经济效益、员工平均工资保持同向增减,公司可综 合考虑上述因素及企业历史年薪水平,对其年薪进行适当调 控。 第四章 薪酬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 并执行。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薪酬标准均为 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费 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在任时间和绩效完成情 况,经审计结算后予以发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个 人原因导致其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 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代发的政府奖励及其 他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奖励等。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 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以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 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 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其 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年薪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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