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30017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2号)核准。截至2022年12月28日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20.57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2,468,400,000.00元,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扣除承销保荐费38,507,040.00元(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中信证券转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账号:637868258)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金额2,429,892,96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626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积极有效执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情况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7、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中信证券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对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保荐人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保荐代表人: 王晨晨 王天祺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8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保荐人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5 18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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