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荣达(30060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602 证券简称:飞荣达 公告编号:2026-025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0)。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09:15-15:00期间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根玉路1215号飞荣达新材料产业园1#楼8F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马飞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581,863,431股,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61人,代表股份252,782,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3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 246,384,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44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郭琼、王宗鹏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56人,代表股份 6,398,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7%。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59人,代表股份6,417,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9%。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740,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13,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6,375,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06%;反对13,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1%;弃权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3%。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73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反对13,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6,374,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12%;反对13,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3%;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739,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1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6,374,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5%;反对1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1%;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 4、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共包括2个子议案,具体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4.01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64,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92%;反对2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9%;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6,364,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92%;反对2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9%;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9%。 关联股东马飞先生、马军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4.02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729,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20,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6,364,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0%;反对20,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2%;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9%。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414,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338,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0%;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6,049,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71%;反对338,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95%;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806,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69%;反对3,941,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3%;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2,441,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363%;反对3,941,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198%;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2,740,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反对13,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6,375,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5%;反对13,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1%;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729,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20,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6,364,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0%;反对20,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2%;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9%。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琼、王宗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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