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医疗(300677):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5月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材料和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定期)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26年5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刘方毅先生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该临时提案已经2026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在公司股东会通知中的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职工董事华翠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1人,代表股份 325,507,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的49.966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名,代表股份232,142,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的35.6349%。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66人,代表股份93,365,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的14.332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情况,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5,300,6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3%;反对:163,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弃权:4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17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0%;反对:163,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弃权:4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5,301,6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6%;反对:163,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弃权:42,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171,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1%;反对:163,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弃权:42,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3,149,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3%;反对:16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3%;弃权:59,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149,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3%;反对:169,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3%;弃权:59,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5,279,7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166,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149,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6%;反对:166,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5、《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5,335,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对:165,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205,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2%;反对:165,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5,335,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165,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205,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5%;反对:165,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0%;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2,468,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4%;反对:3,032,1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5%;弃权:6,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338,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54%;反对:3,032,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72%;弃权:6,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5,336,3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164,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206,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2%;反对:16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8%;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9、《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5,300,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3%;反对:163,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弃权: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170,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0%;反对:163,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弃权: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5,338,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9%;反对:162,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弃权:7,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208,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3%;反对:162,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7%;弃权:7,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4,452,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1,047,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7%;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2,322,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95%;反对:1,047,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4%;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连萍 路天骏 石百新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