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帝股份(60302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00:25:30 中财网
原标题:威帝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帝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威帝股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自威帝股份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六个月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期间(即自2025年 6月 8日至 2026年 4月 1日,以下称“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威帝股份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作出如下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次交易相关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核查意见的依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内容适用于本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交易期间姓名身份期间累计买 入(股)期间累计卖 出(股)自查期间期 末持股数量 (股)
2025.12.11-李新文上海久有私募5005000

交易期间姓名身份期间累计买 入(股)期间累计卖 出(股)自查期间期 末持股数量 (股)
2025.12.12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业务总 监李黎之父亲   
2026.01.29- 2026.02.24唐鲁秀其他知情人张 金晶之母亲10,00010,0000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自然人说明和承诺如下:
1. 李黎、李新文
李黎、李新文出具《关于买卖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 李黎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威帝股份股票或者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 除威帝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李新文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上述威帝股份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李新文以个人名义开具,李新文在自查期间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证券市场公开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李新文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 若上述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李新文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威帝股份

4. 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完成过户为准)或威帝股份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李新文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威帝股份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建议他人买卖威帝股份股票。

李黎、李新文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李黎、李新文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及连带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 张金晶、唐鲁秀
张金晶、唐鲁秀出具《关于买卖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 张金晶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威帝股份股票或者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 除威帝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唐鲁秀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上述威帝股份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唐鲁秀以个人名义开具,唐鲁秀在自查期间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证券市场公开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唐鲁秀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 若上述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唐鲁秀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威帝股份

4. 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完成过户为准)或威帝股份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唐鲁秀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威帝股份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建议他人买卖威帝股份股票。

张金晶、唐鲁秀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张金晶、唐鲁秀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及连带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账户性质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自查期间期末 持股数(股)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38,60038,6000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浙商证券说明如下: “自查期间内,浙商证券存在买卖威帝股份股票行为。浙商证券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

浙商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敏感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浙商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浙商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浙商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浙商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综上所述,浙商证券买卖威帝股份股票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威帝股份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浙商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本次交易事宜的股票交易核查期间,浙商证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行为。

本企业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结论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结果显示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并经访谈存在买卖情形的自然人,本所律师认为:
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核查意见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千里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博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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