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洁(920370):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920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6-037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王光强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7,341,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董事魏延田授权委托董事赵晓光出席会议。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高管车国荣因其他公务出差未列席会议,其余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7,341,70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7,341,70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7,341,70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7,341,70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五)审议通过《关于<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7,341,70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无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7,341,70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不进行权益分派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7,341,70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无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7,341,70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无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7,341,70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无 (十)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7,341,70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无 (十一)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重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议、王琴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5月 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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