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 原章程条款 |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
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计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
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公司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
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
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 |
| | |
| | |
| 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
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形式、投票给
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此决定
当选董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可以将投票权分散形式、投票给数位候选董
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此决定当选董事。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
独计票并披露: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
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要求的其他事项。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
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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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除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下列重大交易事项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
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提供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1、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 |
|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
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 交易(财务资助与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2、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
交易(财务资助与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
准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
|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6、交易所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外,还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等事项:一年内所涉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其他事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重大投资项目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3、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
| |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
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
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
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
|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协调。
董事的薪酬管理制度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说明,
并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
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
体构成。
董事的薪酬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及时披露。 |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
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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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最终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