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天化(600227):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5月制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赤 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公司章程》中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市场规律,体现价值的原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水平要充分体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和价值,在区 域和行业内具备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薪酬水平要与承担的管 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三)效益与效率优先原则。绩效薪酬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效益 与效率,薪酬水平要与经营业绩、企业盈利能力和行业排序水平相 挂钩,实现与企业经营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 展。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有奖有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 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 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 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六条公司人力行政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式如下: (一)在公司全职工作的董事长,按照岗位标准确定并领取薪 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其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二)在公司担任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照其 担任的具体职务的岗位标准领取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 向其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三)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公司全 职工作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向其发 放董事职务津贴; (四)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除津贴外,独立董 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年薪: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 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并确定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 入,是对职业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 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董事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 公司内部兼职其他职务的,报酬标准按照所任职职务报酬孰高的原 则确定。 第十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薪酬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 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董事津贴发放按股东会通过方案执行。 第五章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 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六章薪酬调整与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 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及个人业绩表现。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 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 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高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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