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力特(68833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力特”“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向特定铂力特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指派闫明先生、关天强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取消前)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持续督导期内铂力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及 2025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9202501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因上述事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保荐人已在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立案调查进展。 (二)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因发行人原因对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5年1月,铂力特、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时任梁可晶因2023年销售的部分产品,在控制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的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薛蕾、梁可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决定书》所述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有针对性地分析讨论,本着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积极态度,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陕西证监局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 公司已对《决定书》中提到的确认收入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重新评估与收入准则不相符事项,根据梳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并已更正《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详见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2025年7月,铂力特、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时任梁可晶因司2025年4月披露的2024年年报和2025年一季报存在多处错误,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蕾、梁可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对决定书中涉及内容对定期报告进行了更正,于2025年6月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修订版)》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修订版)》。 (三)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1、“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为了更好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本次新增了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保荐人对铂力特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2、“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内部结构调整 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鉴于土地价格上涨,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投资内容、投资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调整“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中部分明细项目的投入金额。 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人对铂力特本次内部结构调整事项无异议。 3、“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延期 公司“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的F地块,由于受土地供给因素、文物勘探、考古发掘等影响,导致政府将该地块挂地出让时间推迟至2024年9月,进而导致整体建设进度有所放缓。公司一直积极推动募投项目建设,2024年9月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通知书》,2025年5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进入建设期。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研究,对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27年6月。 2025年12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并重新论证议案》。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人对铂力特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除前文“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所述的公司被立案调查、财务报告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事项、公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外,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对于重大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人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24年度,由于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对于募投项目具体支出方向的理解存在偏差,公司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与“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未紧密关联的其他支出的情形。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严格口径,判定涉及金额766.81万元。公司发现该问题后进行了纠正,于2025年公司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前,已将上述涉及金额以公司自有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其他方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除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外,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保荐人提醒投资者关注立案调查的最终结果可能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产生的影响。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铂力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 资金尚剩余170,429.23万元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铂力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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