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00242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郭麾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91,311,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1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47,424,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8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3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3,886,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36%。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5,825,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1%。 5、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88,25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96%;反对2,91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6%;弃权148,0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5,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716%;反对2,91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869%;弃权148,0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5%。 议案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88,166,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04%;反对2,91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6%;弃权232,9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0,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142%;反对2,91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869%;弃权232,9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9%。 议案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87,526,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07%;反对3,077,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3%;弃权707,7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59%;反对3,077,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246%;弃权707,7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495%。 议案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同意287,549,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85%;反对2,927,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0%;弃权834,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2,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140%;反对2,927,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598%;弃权834,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62%。 议案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287,347,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91%;反对3,18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8%;弃权775,1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28%;反对3,18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507%;弃权775,1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65%。 议案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87,660,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67%;反对2,93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弃权711,7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4,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263%;反对2,93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555%;弃权711,7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82%。 议案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的议案》 同意287,760,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11%;反对2,813,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7%;弃权737,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4,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46%;反对2,813,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943%;弃权737,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11%。 议案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87,561,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26%;反对3,034,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6%;弃权716,2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4,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181%;反对3,034,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864%;弃权716,2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54%。 议案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87,045,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48%;反对3,112,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1%;弃权742,1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242%;反对3,112,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357%;弃权742,1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年产3.5万吨橡胶骨架新材料绿色智能化生产技改项目变更的议案》 同意288,156,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68%;反对2,864,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4%;弃权290,7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9,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305%;反对2,864,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783%;弃权290,7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入江、蒋瑶玉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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