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南王科技(301355):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担保的进展公告
301355 2026-024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南王科技 公告编号: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6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日常经营需要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0.2亿元,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持有下属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其他资产抵押或质押等多种金融担保方式。其中公司为子公司福建南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王新材料”)提供担保,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董事会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凯声先生和/或其配偶徐宇女士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15.7亿元,本次接受担保额度有效期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南王新材料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人民币5,000万元整,授信期限一年。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凯声先生,作为保证人于2026年5月20日分别与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26-01216101-1号、公高保字第26-01216101-2号),为上述5,000万元授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本次公司为南王新材料提供担保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为南王新材料提供的担保额度为8,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尚余担保额度3,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后对南王新材料的担保余额分别为3,000万元、5,000万元。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南王新材料未提供反担保。 被担保方南王新材料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方面有控制权,为其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建南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 91350521MACQEXQ98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 4、法定代表人:江伟文 5 2023 7 10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6、公司住所: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莲塘村560号3楼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平面设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市场营销策划;办公用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股权结构:
10、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26-01216101-1号) 1、保证人: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3、被担保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公授信字第26-01216101号)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 ” / /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5、保证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6、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26-01216101-2号) 1、保证人:陈凯声 2、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3、被担保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公授信字第26-01216101号)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5、保证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6、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52%,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福建南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2、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陈凯声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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