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002471):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维护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章程规定的需股东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采用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预案。 5、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一)规划的制定与调整周期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本规划的,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合理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并且说明是否合法合规。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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