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明科技(300232):君子乾乾科技成长专精特新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时间:2026年05月22日 18:41:16 中财网

原标题:洲明科技:君子乾乾科技成长专精特新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合同编号:XZTG2025HT00686A-
君子乾乾科技成长专精特新2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君子乾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君子乾乾科技成长专精特新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君子乾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代销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如有)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合理运用和管理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循专业化运营的原则,在未经监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会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外的业务。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上线相关事项的通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常见问题解答》等要求,负责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以下简称“信披备份系统”)投资者查询账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账号的开立、启用、修改和关闭。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和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基金能力的情形下的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承诺,其对本基金的职责不因基金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

即使已被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合同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基于《合同指引》而制定的,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必要的调整,导致本基金合同与《合同指引》不完全一致,该不一致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粗部分条款,独立做出是否签署本合同的决定。

2、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如有)
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如代销机构丧失基金销售资格,或代销机构未能谨慎勤勉履行相关义务,均会对基金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代销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地公开宣传或变相公开宣传基金产品、虚假宣传基金产品、以保本保收益诱导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以托管人名义为基金产品或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增信;未能建立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未能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未组织投资者规范签署私募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等风险。

若基金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则基金投资者应当审慎核查该机构的基金销售资格,并向基金管理人或该代销机构核实基金管理人是否已委托该机构销售本基金。若基金投资者未核实上述信息,向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及机构员工购买本基金,可能发生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基金投资者承诺严格履行上述义务,当基金管理人未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代销机构时,基金投资者承诺不通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员工购买本基金,也不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与代销相关的损害赔偿。

3、代销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风险(如有)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委托代销机构销售本基金,受托代销机构可能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代销机构之间的交易及其他业务安排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存在未能完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未能完全杜绝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未能完全避免关联方与基金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未能充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相关风险。

4、私募基金运营服务及募集账户监督事项所涉风险(如有)
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提供相应私募基金运营服务及募集账户监督服务。如在基金存续期间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私募基金运营服务及募集账户监督服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提供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责任不因委托关系而免除。

5、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如有)
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聘请投资顾问对基金投资出具投资建议或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资产配置。基金托管人对投资顾问的资质、能力、选聘、解聘、出具的投资建议或开展的资产配置均不负责审核及监督。在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顾问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建议或资产配置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能不采纳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即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可能无法实施或无法全部实现。

6、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或未能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所涉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募集完毕后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可能发生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的风险。此外,本基金的成立也不意味着本基金必然能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本基金的备案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通过备案所需时间及能否最终通过备案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本基金成立后不能及时完成备案,将可能导致本基金错过市场行情或投资机会;如果本基金成立后最终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则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设立目的的实现,此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基金或者采取其他的处理方式。

7、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登记信息变更所涉风险(如有)
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并履行变更手续。在未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前,如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的,可能存在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变更,可能会伴随着其核心管理团队的变更,如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可能涉及相关人员的重新选聘和调整,进而影响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稳定性及后续持续合规展业,可能对本基金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8、纠纷解决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可能产生争议。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详见“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章节。

如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则当事人不得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程序以及结果保密、机制相对灵活、仲裁费用较高等特点。

9、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的风险(如有)
若投资者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基金合同,可能因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突发事件导致投资者电子签名无效或无法电子签署,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认购/申购失败的风险。此外,如果提供电子合同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从员存在违规行为,也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风险。

10、关联交易的风险(如有)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进行交易。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关联交易中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利益冲突。

本基金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及回避安排、对价确定以及信息披露机制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负有监督义务,不对本基金开展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情形承担监督职责,如因本基金进行任何关联交易造成基金投资者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安排详见本合同“私募基金的投资”章节,请基金投资者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承担本基金开展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和认可本基金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及回避安排、对价确定及信息披露机制,并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关联交易,而无须额外取得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投资者不得因本基金进行关联交易或投资收益劣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若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关联交易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未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则可能出现基金资产受损的风险。

11、单一标的的投资风险(如有)
本基金存续期间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财产全部投资于单一标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投资风险高度集中,极端情形下存在投资本金全部亏损的风险。

12、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的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间如持有未上市股权,因契约型基金可能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权利主体资格,无法以本基金名义作为权利主体进行登记,只能采取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代为持有。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进行运作,可能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

13、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所涉风险(如有)
若本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于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的权利将登记在特殊目的载体名下,前述间接投资方式下可能存在特殊目的载体挪用本基金资产、本基金管理人无法直接向标的资产交易对手方主张权利等风险。

14、本基金的维持运作机制以及相应失效风险
如发生私募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本基金能力的情况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安全保障基金财产、维持基金运营或基金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或纠纷解决机制等作出决议。但若因各种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份额持有人大会无法作出决议、作出的决议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则本基金的正常运营或清算无法得到保障,本基金的维持运作机制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完全失效,导致发生无法及时处置、清算基金资产的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若发生)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销管理人(若发生)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5、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开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投资者查询账号的风险根据《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上线相关事项的通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常见问题解答》,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信披备份系统投资者查询账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账号的开立、启用、修改和关闭。

该查询账号的开通有赖于基金管理人获取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有效证件类型、有效证件号码、联系邮箱等信息,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完整获取上述信息,则无法及时为投资者开通信披备份系统查询账号。

16、其他特殊风险
(1)私募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未能覆盖基金全部投资运作事项的风险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范围并不涵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投资管理行为:1私募基金托管人仅依据经核对一致的估值数据,以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监督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为限(具体详见“私募基金的投资”章节)对私募基金的直接投资进行监督;
2因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获取估值所需资料或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行使监督权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私募基金托管人仅对本基金的直接投资履行投资监督职责,不对本基金资产的最终投向、资产比例及其他投资风控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或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穿透核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和行为不承担监督责任;
4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项,除本基金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私募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监督职责,上述私募基金托管人不负责监督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禁止行为、风险控制、增信措施、关联交易、预警止损控制、基金合同约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督或监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上述条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有效实施均完全依赖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管理;5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过证券账户、信用账户、衍生品资金账户、期货资金账户进行的投资活动)不负有事前、事中监督义务,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监督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约定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仅负有事后提示义务。

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充分知悉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范围可能带来的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架构和底层标的
在符合基金合同投资范围约定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其投资决策,运用基金财产直接进行证券投资,或通过其他金融产品间接进行证券投资。直接投资将使本基金直接面临所投的特定金融品种对应的投资风险,而间接投资将使本基金面临投资金融产品的特定风险。

(3)本基金的基金架构风险
本基金不进行结构化设置,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财产分配或收益分配权利,并承担同等的投资风险。

(4)采用征询意见函形式变更基金合同的风险
经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向投资者发送征询意见函的方式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章节的约定)。采用该等合同变更方式,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有效发送征询意见函,或者投资者未能及时收到、查阅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发送的征询意见函,从而未能及时获知基金合同拟变更内容并被推定为同意或不同意合同变更的风险。

2投资者不同意拟变更内容,导致的非主观意愿提前赎回或者被基金管理人安排强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投资者签署本基金合同即视为其已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前述征询意见函的方式变更基金合同,并愿意承担前述安排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风险等级为【R4】,适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和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C4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

2、基金止损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若设置止损线,则该止损线并非对止损平仓结果的保证。本基金触及止损线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变现期内对本基金持仓标的进行不可逆变现,基金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在止损变现过程中,如大量卖出导致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证券跌停及停牌等事件导致证券不能及时卖出等原因,可能给本基金带来损失,存在本基金实际平仓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远低于止损线的风险。本基金进行止损平仓后,本基金也将失去因原持仓标的价格反弹从而弥补本基金亏损的机会。此外,本基金也可能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止损变现的风险。

本基金若未设置止损线,本基金存续期内如大幅亏损,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基金份额净值跌到一定程度时采取平仓措施以防止本基金损失进一步扩大。相比设置止损线的基金,本基金的投资本金可能存在更大或全部亏损的风险。

本基金的止损线设置情况详见本合同“私募基金的投资”章节,请基金投资者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承担设置或不设置止损线的风险。

3、基金运营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基金投资者承担。基金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基金投资者自担。

4、流动性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2)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期货合约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自本基金成立起10年(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本基金存续期间,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基金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本基金的提前终止和延期详见本合同“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私募基金的清算”等章节的约定。

若本基金存续期内设置固定开放日,在存续期内非赎回开放日及受份额锁定期限制(份额锁定期是指基金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每笔基金份额需持有满一定期限后方可在开放日进行赎回,本基金份额锁定期的设置情况详见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章节),基金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运作期间亦可能面临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变现资产,导致赎回资金可能延期支付的风险。

若本基金存续期内不设置固定开放日,本基金存在基金投资者赎回份额时间不可预期及运作期间投资者无法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内开放日的设置情况详见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章节,请基金投资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基金存续期内开放日的设置情况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4)在特定情形下,为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无法申购、赎回本基金,或相关的申购、赎回申请可能无法得到及时确认。具体详见本合同之“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章节的约定。

(5)若私募基金托管人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时,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拒绝受理基金投资者的(预约)申购申请、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份额登记机构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私募基金托管人行使本款约定的权利的,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会确认失败。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行使本款约定的权利,私募基金托管人未行使本款约定的权利并不代表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代表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情形。私募基金托管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本款约定的权利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造成的任何损失,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不得对私募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要求。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章节的约定,充分知悉私募基金托管人行使本款约定的权利可能带来的风险。

5、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6、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会对基金财产投资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利率、汇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若投资此类相关资产,其收益水平存在受利率变化影响的风险。与此同时,汇率的波动范围也将影响国内资产价格的重估,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净值。

(4)购买力风险
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6)赎回风险
因基金持有的证券停牌或其他投资标的无法取得公允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后续赎回时较先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更大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该部分持续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在后期赎回时可能存在出现损失的风险。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公司的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果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投资标的风险
本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详见本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投资范围”之约定。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本基金特定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

8、基金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条列举了私募基金常见的投资品种,以供基金投资者加深对私募基金投资品种的了解和认识,所列品种可能超出了本基金之投资范围。基金投资者应当自行对照本基金合同之“私募基金的投资”中“投资范围”条款中所列举的本基金可实际投资的具体投资品种,结合本条款关于特定投资品种的风险,以了解相应风险。

8.1股票投资风险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8.2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可能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退市标准)、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板块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等。

8.3创业板股票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国内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创业板退市规则也不同于其他板块等。

8.4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所带来的投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若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则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高、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抗市场风险和抗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因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此外,部分中小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或面临较大波动,个股投资风险加大。因此,本基金若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本基金须承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业绩波动巨大等相关风险,本基金的该笔投资可能出现较大亏损或全部亏损。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较沪深证券交易所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企业退市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上市企业退市情形较多,一旦本基金所投资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进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挂牌交易,或转入退市公司板块,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将该企业调出投资组合,从而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流动性变差、变现成本较高以及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对本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券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本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5)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导致本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对本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

8.5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其他流通受限股票可能引发的风险(1)本基金可能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其他流通受限股票,对该类股票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以及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2)本基金也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股票而面临流动性风险,导致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赎回带来的风险,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3)本基金也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股票,面临在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8.6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证券投资风险
考虑到沪深两市和香港证券市场在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以及交易标的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本基金在参与港股通交易时不仅要面临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还可能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1)投资范围限制与调整风险
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

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

(2)投资额度限制风险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投资交易日风险
只有沪深两市和香港证券市场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4)停市风险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5)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6)交易与结算规则风险
港股通标的证券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香港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证券数量、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只有沪港两地或深港两地均为交收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收日)。

若本基金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本基金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现金红利或者香港联交所上市ETF收益分配后,需要按规则对外币红利资金进行换汇、清算、代扣代缴税款、发放等业务处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对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7)技术系统风险
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8)费用与税收风险
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本基金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根据上市公司注册地或者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要求,存在其他税收安排。

8.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下述风险: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由于多地上市,证券交易规则差异、基础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造成存托凭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导致持有存托凭证产生损失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8.8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股票投资风险
(1)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新三板市场交易量可能较小,流动性较差,可能存在建仓时间较长、投资后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2)净值波幅较大的风险。新三板市场交易量可能较小,证券价格波动可能较大,导致本基金估值数据可能出现较大波幅。

(3)本基金如投资于已在新三板挂牌的股票,由于政策法律原因、企业经营原因等各种原因,被投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存在不能上市或不能在本基金运作期间内上市的可能性,也存在摘牌的可能性,由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存在流动性不足等特殊风险,可能给本基金造成严重损失。

8.9债券投资风险
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违约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1)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本基金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基金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4)放大交易风险,本基金如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可能发生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5)标准券欠库风险,本基金如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6)违约风险,基金在回购期间因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或资金交收等行为违反交易所规则及证券公司约定时,证券公司有权直接对本基金账户内资金或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和限制取款、冻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等,由此可能给基金造成损失。

(7)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风险
1)由于非公开发行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非公开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8)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

8.10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包括但不限于:(1)价格风险:是指由于债券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停幅度限制,可能发生债券交易价格剧烈波动,存在亏损的可能,可能由此造成损失;(2)套利风险:是指由于债券价格偏离预期,债券正回购和现券交易的组合套利过程中存在亏损的可能,可能由此造成损失;(3)交收风险:是指债券正回购交易到期后存在无法完全履行交收责任的可能性,可能由此造成损失;(4)质押风险:是指由于交易所、登记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标准券折算比例的调整,可能导致债券欠库,可能由此造成损失;(5)结算风险: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关于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债券正回购的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则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可能由此造成损失;(6)信用风险: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逆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净值损失。(7)债券正回购交易中,可能由于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放大。此外,在进行正回购操作对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本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风险也就越大。

8.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1)交易结构风险
若发起人的资产出售是作为资产负债表内融资处理,则当发起人破产时,其他债权人对证券化资产仍享有追索权,从而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面临本息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链结构,本基金可能面临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违约风险。

在资产支持证券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参与主体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本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3)提前偿还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一般有提前偿还条款,发行人有权在证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可能使得本基金在现金流的时间管理上面临不确定性,同时面临再投资风险。

8.12融资融券交易风险
(1)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本基金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本基金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

(2)强制平仓风险
本基金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经纪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本基金带来损失。

本基金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经纪商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

本基金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经纪商有权执行强制平仓,本基金可能面临损失。

(3)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经纪商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

这些监管措施将对本基金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交易产生影响。

8.13转融通投资风险
(1)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

(2)证券出借后,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基金财产的使用。

(3)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本基金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4)基金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

8.14期货和衍生品投资风险
(1)期货投资风险
①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股指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②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③合约展期风险
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更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④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⑤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2)期权投资风险
①杠杆风险
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本基金参与期权交易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

②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期权卖方要承担实际行权交割的义务,那么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③无法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应当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当市场上的交易量不足或者当没有办法在市场上找到合理的交易价格时,本基金作为期权合约的持有者可能面临无法平仓的风险。

④合约到期权利失效的风险
本基金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如果期权的买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没有行权,由于期权价值在到期后将归零,合约权利将失效。

⑤期权交易被停牌的风险
本基金应当关注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期权交易可能被停牌等风险。

(3)利率互换投资风险
利率互换交易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二是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利率互换协议引发交易违约的信用风险,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市场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场外衍生产品投资风险
在符合基金合同投资范围前提下,本基金可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定,持续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并承诺本基金不存在份额分级安排,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场外衍生品投资限制,不得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异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的杠杆融资工具,不得为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特定结构的场外衍生品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场外衍生品交易要求的通道服务,不利用投资场外衍生品从事规避监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前述事项均依赖于基金管理人的自律管理,本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不对前述事项进行监控。本基金可能面临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时因不符合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而被交易对手停止合作、被监管机构处罚或给本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1
政策风险
场外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下同)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本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2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场外衍生品中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本基金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3 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场外衍生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4 境外股票交易规则及汇率风险
若本基金通过场外衍生品间接投资于境内外二级市场股票,境外市场股票可能不设涨跌幅限制,存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此外,若基金间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收益以外汇形式体现,受人民币与外汇间汇率变动的影响较大。如果本基金存续期间内出现人民币汇率较大波动,本基金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损失。同时,境内外市场交易日不完全一致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标的止损无法操作的风险。

5 场外衍生品公允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导致的相关风险
一般而言,场外衍生品采用交易双方协商订立相关条款、建立履约保证机制(如需)、确认具体的交易细节、支付或收取相关费用(如期权费、现金流互换轧差后的净现金流),即场外衍生品不存在诸如场内交易一样的竞价机制,场外衍生产品的公允价值形成机制尚不健全。

实际操作中,本基金持有的场外衍生品价格主要由交易对手(一般为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根据具体的衍生产品的理论定价模型或其他定价方法定期评估,并计算相关合约的损益,提供给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用于本基金具体的估值核算。极端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不能提供场外衍生产品定价结果和合约具体损益的,本基金持有的衍生产品合约按照成本估值。此外,交易对手可能不能每个交易日均提供场外衍生产品估值结果和损益变动,亦会给本基金场外衍生产品合约的估值造成不利影响。

鉴于前述客观情况,若本基金投资场外衍生产品的可能面临如下特定风险,极端情况下该等风险可能影响很大:由于交易对手采用的场外衍生产品定价模型、方法、样本、参数不合适导致的场外衍生产品合约估值和损益产生偏差;由于交易对手操作风险导致的场外衍生产品估值结果错误;交易对手提供的场外衍生产品估值结果频率与本基金的估值核算频率不一致导致的偏差;场外衍生产品采用成本法估值导致的偏差;其他可能导致场外衍生品合约估值偏差的情况。

上述场外衍生产品估值与其实际价值产生偏差的风险将由本基金承担,基金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及基金合同即表明其知悉并同意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评估场外衍生品估值的合理性,负责检查核对场外衍生品估值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8.15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在存续期间均会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互动关系,标的证券市价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引起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进而可能使本基金权益受到影响。权证与绝大多数标的证券不同,有一定的存续期间,且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递减,即使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维持不变,权证价格仍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下跌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

8.16贵金属投资风险
贵金属价格走势受到全球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影响,市场波动巨大,并且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放大作用,导致本基金财产面临较大损失的风险。

8.17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
若基金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将面临如下特定风险:
(1)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要素变更的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当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要素(如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预警止损、费用等)发生变更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同意或拒绝标的产品变更事项的文件,且并不需要征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因此可能出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及时知悉相关变更情况的风险。

(2)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分级杠杆风险。本基金若投资存在结构性设计的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当本基金投资该类产品劣后级份额,可能面临由于杠杆较高和分配顺序劣后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承担的风险急剧放大。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风险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实质性判断,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子份额对应的杠杆比例、分配顺序、风险承担方式等要素无审查义务。

(3)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一次性费用计提导致的本基金净值短期内大幅下降的风险。本基金若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将以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净值为依据对本基金持有的该类资产进行估值。而资产管理产品依据其对应的合同进行估值核算,其份额净值可能会因为某些负债或费用的一次性计提导致份额净值在短期内大幅度下降,如保底管理费或保底托管费的补提、投资顾问费一次性计提、业绩报酬计提以及其他所有的一次性计提的浮动费用(如有)。由于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净值的大幅度下降会导致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在短期内出现大幅度下降,从而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持有的份额短期内出现大幅度的亏损。

(4)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方法选择不当引发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时,由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性可能导致本基金在申购该产品时该产品净值中包含或有的业绩报酬(该笔业绩报酬可能因未到计提时间点、基金净值波动等因素,能否计提及具体计提金额均处于或有状态)。本基金估值时如不予考虑该笔或有业绩报酬影响,以所购买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依据,可能发生届时本基金赎回投资者侵蚀未赎回及同期申购投资者利益情况;本基金估值时如以扣除该笔或有业绩报酬后的份额净值为估值依据,可能发生届时本基金申购投资者侵蚀存量投资者及同期赎回投资者利益情况。基于该客观情况,由于尚无准确公允的方法解决该问题,故本基金明确界定:当本基金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后,本基金采用扣除或有业绩报酬后的份额净值为估值依据。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主会计方,应及时计算所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扣除或有业绩报酬后的份额净值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计算所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扣除或有业绩报酬后的份额净值,并提供给托管人用于估值核算。如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如有)无法提供所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扣除或有业绩报酬后的份额净值或所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本身不设置业绩报酬的,则以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所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最新份额净值作为估值依据。如投资标的份额发生变动,则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及时提供份额变动确认凭证。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以上信息作为估值依据,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投资者、管理人承诺知悉该等估值方法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愿意承担该估值方法可能给本基金运作带来的风险和影响,并愿意承担该等风险。后续随着行业的发展出现更加公允的估值方法或监管部门出具该方面具体的估值意见,本基金经管理人审慎评估后可变更适用。

(5)本基金投资场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时无法取得真实准确的估值数据导致本基金估值偏差的风险。本基金若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基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估值信息的客观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协调所投资产品管理人取得本基金所投产品的份额净值数据,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时提供给私募基金托管人用于本基金的估值核算。此种方式下,由于该等份额净值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进行核实,因此本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份额净值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而导致本基金估值信息不准确,从而给基金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及基金合同即表明其知晓并同意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核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对因估值核算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导致的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需承担双层产品费用,即本基金费用及本基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需要承担的费用,例如认/申购费(参与费)、赎回费(退出费)、管理费、投资顾问费用、托管费、业绩报酬等。

(7)本基金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时,可以通过认购、申购方式投资,也可以通过份额受让等方式投资。本基金如以份额受让等方式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时,存在受让价格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相应净值背离的情况,从而对本基金财产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本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核本基金参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及公允性,份额转让价格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和确定,基金托管人仅依据基金管理人投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也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

(8)本基金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时,可以通过认购、申购方式投资,也可以通过份额受让等方式投资。本基金如以份额受让等方式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时,存在受让价格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相应净值背离的情况,从而对本基金财产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本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核本基金参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及公允性,份额转让价格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和确定,基金托管人仅依据基金管理人投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也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

(9)QDII产品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 QDII产品,QDII产品主要投资境外资产,因此存在除常规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外,还存在汇率风险、海外当地经济形式和政策等因素影响的风险。

8.18证券公司收益凭证风险
(1)收益凭证的风险
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偿付挂钩特定标的,若挂钩的特定标的的价格向不利的方向变动,将可能导致本基金财产出现损失的风险。

(2)证券公司非保本型收益凭证估值方法的风险
本基金如持有非保本型的收益凭证,依据交易对手方、相关交易的清算机构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供的收益凭证的资产净值作为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交易对手方、相关交易的清算机构无法提供相关估值数据的,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作为估值依据,因此可能出现估值与实际价值的偏差。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及基金合同即表明其知悉并同意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检查核对交易对手方、相关交易的清算机构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对估值数据结构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所导致的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8.19结构性存款投资风险
本基金如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的银行存款,其可能内嵌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金融衍生品属性,与境内或境外某一类或某一特定基金、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等挂钩,收益和风险与所挂钩标的的表现密切相关,属于高风险产品。结构性存款可能无本金保障,也无法保证任何赎回金额和收益金额,本基金投资该类结构性存款时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遭受重大损失,在最差情形下,本基金投资于该类结构性存款可能损失所有的投资本金。此外,各家商业银行在结构性存款产品设计上也存在差异,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不完全相同。

9、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基金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10、投资管理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等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

11、财产分配日无法兑现财产分配的不确定风险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财产分配,由于本基金在实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财产分配前会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为:(1)对自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请日开始至财产分配日(适用首次计提业绩报酬情况);(2)最近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至财产分配日(适用已发生过业绩报酬计提情况),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值部分按照既定比例计提业绩报酬,并在每一基金投资者拟财产分配金额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不再弥补。该等情况下可能存在拟财产分配金额小于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拟财产分配金额全部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即基金虽发生财产分配行为但基金投资者可能不能获得实际的现金,仅提升了本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对应的基金份额水位线标准。

12、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引起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报酬的计提方式详见“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中关于业绩报酬的表述,其中:
(1)在业绩报酬计提的时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因合同约定(例如(如有):该笔份额处于封闭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内、非赎回开放日的财产分配/分红权益登记日等)而无法赎回的份额,仍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业绩报酬。

(2)本基金仅在合同约定的时点计提业绩报酬,即本基金按照相关要求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时,该份额净值可能尚未扣除或有业绩报酬;本基金投资者在赎回或本基金清算时,基金投资者获得的金额是扣除业绩报酬(如有)之后的金额。

综上,本基金业绩报酬的安排可能会对基金份额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请基金投资者详阅本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并知晓该风险。

(三)其他风险
1、操作或技术风险
(1)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相关风险。

(2)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

2、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2)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变更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限内,立法机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可能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行业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修订、增删、废止、解释,或发布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规范、行业规定等,则本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运作规则可能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可能对基金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3、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应当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及时完成相关资产变现,组织基金财产清算,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私募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虽然私募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经营风险
虽然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4)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
虽然期货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期货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5)上海黄金交易所经纪商经营风险
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选定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经纪机构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相关经纪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重要提示:
1、即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基金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基金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同时本基金项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基金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该产品存在较大投资风险,仅适合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者参与,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加入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基金本金不受损失。

2、本风险揭示书仅为摘要性质,部分与本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散见于合同其他章节约定。基金投资者仍然应当仔细完整地阅读本基金合同,了解相应风险。

3、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认可知悉并逐项确认了本风险揭示书所列明的各项风险,能够在充分了解本基金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购买本基金引致的全部后果。

【____________】
2、本人/机构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机构、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____】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____________】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____________】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____】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章节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____】7、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如有)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____________】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____】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____】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章节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____】
11、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____________】
12、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

【____________】
13、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__________】14、本人/机构承诺签署本基金合同即表明已仔细阅读本基金合同“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章节,并知晓和同意本基金的估值核算方法,特别是本基金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非保本型收益凭证、场外衍生品估值方法。

本人/机构承诺签署本基金合同即表明投资者知晓和同意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非保本型收益凭证、场外衍生品的估值核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及估值的合理性,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____________】
15、本人/机构承诺已认真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粗部分条款,承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已充分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承诺不得提出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加粗部分条款)不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内容的主张,本人/机构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其同意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加粗部分条款)并应当自行承担签署本基金合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____________】
16、本人/机构承诺已充分知悉在特定情形下,为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基金投资者可能无法申购、赎回本基金,或相关的申购、赎回申请可能无法得到及时确认。具体详见本合同之“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章节的约定。【____________】17、本人/机构承诺已充分知悉在特定情形下,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私募基金托管人行使本款约定的权利的,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会确认失败。本人/机构承诺已充分知悉并同意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行使本款约定的权利,私募基金托管人未行使本款约定的权利并不代表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代表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情形。私募基金托管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本款约定的权利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造成的任何损失,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不得对私募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要求。

本人/机构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其同意上述条款并应当自行承担签署本基金合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____________】
18、本人/机构承诺已充分知悉并同意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募集账户监督机构系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募集账户监督业务,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____________】
19、本人/机构承诺已充分知悉并同意,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场外衍生品交易损益的所有因素,并且本风险揭示书仅揭示了基础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特征,本基金实际交易/投资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可能在基础场外衍生品交易基础上有一定程度的演变和复杂化。本人/机构在投资本基金前,已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并对具体场外衍生品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和风险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交易/投资场外衍生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____________】20、本人/机构承诺已经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本基金所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方法的特殊性可能给本基金估值、运作造成的风险和影响。

本人/机构承诺知悉托管人依据本基金合同直接认定使用该等估值方法,即托管人直接使用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扣除或有业绩报酬后的份额净值,用于本基金估值;如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如有)无法提供所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扣除或有业绩报酬后的份额净值或所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本身不设置业绩报酬的,托管人直接使用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所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最新份额净值,用于本基金估值。托管人不承担估值方法公允性判断等方面责任,本人/机构承诺不因该等原因对托管人追究任何责任。

【____________】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基金的所有风险。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详阅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经办员(签字):
日期:
募集机构(盖章):
日期: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深圳市君子乾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条件,或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视为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形,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且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不存在代持,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特殊合格投资者”的首次最低认/申购金额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投资者(或授权人):
日期:
重要提示及安排
1.投资风险自担,本基金无“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价格会因为市场情况变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投资标的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私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备案提示
本合同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签订本基金合同的注意事项
本基金合同由募集机构组织基金投资者签署,募集机构应确保其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基金合同及其有效变更或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变更公告、征询意见函)。

基金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募集机构提供的基金合同及其有效变更或补充文件,必要时可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实基金合同及其有效变更或补充文件的条款和内容,私募基金托管人仅从形式上协助基金投资者核实基金合同及其有效变更或补充文件的条款和内容。基金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时应当注明合同签署日期,未注明合同签署日期所导致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者知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或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款项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视为基金投资者已充分知悉并同意基金合同及其有效变更或补充文件的条款和内容、已规范签署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由此导致的风险或损失由募集机构及基金投资者依过错原则自行承担,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者已知悉募集机构承担募集环节中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与基金投资者签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金合同、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如有)等义务和责任。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是本基金的募集机构,不承担募集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参与本基金的募集环节,也不对本基金的募集环节进行监督,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因募集机构未履行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募集机构违规承诺基金投资者的资金不受损失、违规承诺基金投资者最低收益,募集机构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基金合同等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而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募集机构自行承担,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风险揭示书............................................................................................................................ 1
一、前言............................................................................................................................ 35
二、释义............................................................................................................................ 35
三、声明与承诺................................................................................................................ 40
四、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46
五、私募基金的募集........................................................................................................ 48
六、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52
七、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53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64
九、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72
十、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76
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 77
十二、私募基金的财产.................................................................................................... 83
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87
十四、越权交易................................................................................................................ 93
十五、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95
十六、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5
十七、私募基金的分配...................................................................................................110
十八、信息披露与报告...................................................................................................112
十九、风险揭示...............................................................................................................115
二十、私募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11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116
二十二、私募基金的清算...............................................................................................118
二十三、违约责任.......................................................................................................... 121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122
二十五、其他事项.......................................................................................................... 123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若本合同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基金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基金投资者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基金合同:《君子乾乾科技成长专精特新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变更或补充。

2、本基金:君子乾乾科技成长专精特新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私募基金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5、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深圳市君子乾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6、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私募基金运营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协议名称以实际签订为准)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为免歧义,本合同所称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包括代销机构、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及投资顾问。本基金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协议名称以实际签订为准)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服务。本基金的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避免歧义,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直销、代销两种募集方式或仅采取代销募集方式的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模式下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监督范围不包括代销机构行为的监督,代销机构涉及的募集资金划转安全保障职责按照代销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责任。

10、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机构及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开立的,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募集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包括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开立的直销募集结算账户和代销机构开立的统一归集募集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如有))和份额登记机构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如有)。

11、销售机构、募集机构: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参与)与赎回(退出)等业务的机构(代销机构)。

1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3、证券经纪商: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14、期货经纪商:为本基金开立期货资金账户、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

15、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6、工作日: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17、开放日(如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交易日。

18、T日:本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基金投资者某项业务申请的日期,或合同条款指明某特定事项发生的日期。

19、T+n日:T日后的第n个交易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交易日。

20、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1、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以及其他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22、期货交易所:指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及其他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23、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4、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在中国结算开设的证券账户。

25、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26、期货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存放期货保证金的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

27、期货结算账户:指在具有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按照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要求,与期货结算账户建立对应关系,期货交易的出入金通过期货结算账户以银期转账方式办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托管资金账户应当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

28、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专门从事黄金等贵金属交易的金融市场。

29、黄金交易账户: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或金融类会员作为代理机构开立的黄金交易账户。

30、黄金结算账户:指用于黄金交易所交易出入金的账户。黄金交易账户应与黄金结算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31、贵金属(T+D)合约:又叫现货延期交收合约(T+D)(T代表交易trading,D代表递延defer),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以支付保证金形式进行交易、当日无负债方式进行结算的合约。

32、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各项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33、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35、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历史上累计单位派息金额之和。

36、扣除该笔或有业绩报酬后的份额净值:指所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在本基金估值时点,假设已符合所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计提业绩报酬的条件和频率,在所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份额净值中扣除该笔业绩报酬后获得的份额净值。

37、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8、元:指人民币元。

39、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40、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41、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或临时开放日(如有),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份额锁定期:针对每一基金份额设有限制赎回的期限,即基金投资者仅可对其持有的超过锁定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认购的份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申购的份额自申购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具体以“七、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章节约定为准。

4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

46、形式监督:指本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仅需开展形式监督,即托管人仅对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也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时提交的其他相关交易支持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从形式上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约定时,私募基金托管人即可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相关划款操作,而无需穿透审查相关投资的最终投资标的。

47、财产分配权益登记日: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享有财产分配权益资格的日期。基金财产分配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享受财产分配。

48、基金终止日: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基金终止条件的当日,如终止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49、基金清算日: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私募基金的清算”章节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告知其基金终止并清算的通知中所载明的清算日期,其中基金首个清算日指上述通知中所载明清算期间的起始日。

50、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及混合型公募基金等股权类资产。

51、固定收益类资产:指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逆回购等债权类资产。

52、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指期货、场内期权、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场外期权、收益互换、收益凭证、私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

54、同一资产:(1)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按照单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视为同一资产;(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单只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视为同一资产;(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证券公司发行的保本型收益凭证、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标准化票据)按照同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视为同一资产;(4)基金类资产按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视为同一资产;(5)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按照6
单只期货或者期权合约视为同一资产;()场外衍生品类资产:①场外期权及证券公司发行的非保本型收益凭证按照同一“交易对手方”视为同一资产;②收益互换按照合约挂钩具体标的视为同一资产。

55、关联方:本合同“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同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中的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56、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

57、场外衍生品交易文件:是指本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时,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以及履约保障协议等文件。

58、《期货和衍生品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5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60、《私募办法》: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61、《运作指引》: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62、《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6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按《私募办法》的要求披露到最终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如有)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如有)。

4、基金投资者承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或募集机构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知悉私募基金托管人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不代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也不表明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5、基金投资者声明其已知悉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如有)承担募集环节中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与基金投资者签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金合同、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如有)等义务和责任。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知悉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是本基金的募集机构,不承担上述募集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参与本基金的募集环节,也不对本基金的募集环节进行监督。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因募集机构未履行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募集机构违规承诺基金投资者的资金不受损失、违规承诺基金投资者最低收益,募集机构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基金合同等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而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募集机构自行承担,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投资者承诺不得因募集机构违反上述义务,而向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提出任何损害补偿的要求。

6、基金投资者声明其已知悉并同意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仅对其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开立的直销募集结算资金账户的资金定向划拨进行监督,募集环节中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与基金投资者签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金合同、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如有)等义务和责任,均由募集机构自行承担,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不承担上述义务和责任,也不对募集机构是否履行上述义务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因募集机构未履行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募集机构违规承诺基金投资者的资金不受损失、违规承诺基金投资者最低收益,募集机构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基金合同等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基金投资者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将认购或申购资金划转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而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基金投资者和募集机构按照过错原则自行承担,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投资者承诺不得因募集机构违反上述义务,而向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提出任何损害补偿的要求。

7、基金投资者承诺已知悉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划转至直销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不代表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8、基金投资者声明已知悉若私募基金托管人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时,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如有)或份额登记机构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投资者声明已知悉本基金备案完成后,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私募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已签署的完整基金合同原件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为本基金财产开立证券账户、有权暂停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基金投资者同意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并自愿承担私募基金托管人采取上述措施后可能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投资者承诺不得因私募基金托管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害补偿的要求。

9、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及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人的托管职责和范围有充分的了解。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知悉并同意:(1)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范围并不涵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投资管理行为,仅依据经核对一致的估值数据,以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监督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为限(具体详见“私募基金的投资”章节)对私募基金的直接投资进行监督;(2)因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获取估值所需资料或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行使监督权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3)私募基金托管人仅对本基金的直接投资履行投资监督职责,不对本基金资产的最终投向、资产比例及其他投资风控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或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穿透核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和行为不承担监督责任;(4)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项,除本基金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私募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监督职责,上述私募基金托管人不负责监督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禁止行为、风险控制、增信措施、关联交易、预警止损控制、基金合同约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督或监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上述条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有效实施均完全依赖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管理;(5)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过证券账户、信用账户、衍生品资金账户、期货资金账户进行的投资活动)不负有事前、事中监督义务,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监督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约定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仅负有事后提示义务。

基金投资者承诺并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条款约定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10、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知悉本基金的预警(如有)和止损(如有)安排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私募基金托管人不负责执行本基金预警和止损安排。基金投资者承诺并同意如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预警(如有)和止损(如有)安排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投资者承诺不因此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害补偿的要求。(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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