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幸(600340):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357号 致: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科创中心二层会议室8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3:30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科创中心二层会议室8召开,董事长王文学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兼总裁赵威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2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6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71,646,5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674%,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4,632,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475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5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47,013,6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92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3,762,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08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3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63,457,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0%;反对6,215,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5%;弃权1,973,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61,095,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7%;反对8,638,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7%;弃权1,91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3,211,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474%;反对8,638,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34%;弃权1,912,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2%。 表决结果:通过 4 (三)《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表决情况:同意1,561,600,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08%;反对8,027,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8%;弃权2,018,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3,716,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853%;反对8,027,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17%;弃权2,018,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鼎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学、赵威、陈怀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6,540,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487%;反对18,498,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20%;弃权2,157,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3,107,08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05%;反对18,498,40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90%;弃权2,157,0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6%。 表决结果:通过 5 (五)《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63,171,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07%;反对6,465,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4%;弃权2,010,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5,287,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07%;反对6,46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53%;弃权2,010,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