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600305):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公司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屋、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本形式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 (一)权益类投资,含出资设立子公司、合营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对其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建筑和构筑物等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三)无形资产投资,含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投资的原则 (一)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公司资源结构优化;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第六条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低于3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未满足上述金额、比例要求的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第九条涉及关联交易的投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投资实行计划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应列入全面预算管理。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的拟投资项目的预选、考察和论证。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未涉及的投资项目但确需追加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认为确需调增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列入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申请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投资的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要严格进行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资金投向、投资回报率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风险管理和监督考核制度。应当对投资标的企业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原则上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针对投资标的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投资行为中,凡涉及按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中介评估机构对投资行为中的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履行核准/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经公司研究决策并按照程序批准后,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作为股东行使投资人权利、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等事项。 第五章投资的实施、管理、考核及监督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组织实施。 当下列情形出现或经预判可能出现时,应基于变更后的投资额及时进行再决策,根据审批权限完成逐级审批: (一)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合作方重大变更或严重违约; (四)项目实施地点重大变更; (五)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计划投资额的预期。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内控规则,结合外部环境和自身情况,持续加强投资事前论证决策、事中实施推进、事后项目运营管理的风险控制,优化制度设计和管理机制,不断提升风险监控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防止因论证决策不充分不科学、实施推进效率低反应慢、运营管理不规范质量差所导致的重大风险发生。 第十七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投后管理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完成结项后进入经营期,公司应科学组织、高效开展经营管理,达到预期投资目标。 第十九条投后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派人员(监管人员及董事、监事、高管等),日常跟踪和监督项目经营情况,定期收集经营、财务等数据,统计及分析偏差情况,制定和执行纠偏措施,风险预警(若有)及其他必要的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按照相关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七章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转让其所享有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权益: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 (二)投资项目市场前景不佳,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 (三)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投资项目的风险超出可接受的范围; (四)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五)本公司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对投资项目实施清算:(一)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届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使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发生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 (五)本公司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转让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原《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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