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000988):反舞弊管理制度(2026年5月)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2026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治舞弊,降低风险,规范经营,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高度重视所有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反舞弊管控,维护商业道德,追求高诚信标准,对舞弊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香港及海外适用的反贪污法律),树立廉洁自律和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并有效预防和处置潜在的合规风险,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了舞弊的概念、反舞弊职责归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的举报、调查及处理、举报人保护及保密要求、举报投诉方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外子公司)。 第二章 反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单位及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管理漏洞、信息不对称或合作关系等,通过欺骗、隐瞒、伪造、滥用职权、利益输送、内外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第三方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财产安全、商业信誉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间接为个人或关联方谋取私利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一)收受贿赂、回扣、高额礼金礼品等不正当利益; (二)未经公司审批,从事与公司有商业竞争的活动,或未履行利益冲突申报义务,私自参与公司上下游交易、在公司上下游单位、合作单位兼职、入股、违规参与利益分配;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商业机会、优质资源转移给他人或自身谋取私利; (四)非法使用或占有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包括无形资产); (五)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六)故意隐瞒、错报,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七)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原始单据、合同协议、会计记录或凭证、业务台账等资料,虚构财务数据、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八)虚构交易背景、伪造合作合同、虚假业务往来,违规审批付款、挂账、核销,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产生不必要损失;(九)未经授权或者违反授权内容,以公司名义进行对外签约、担保、承诺、开展经营活动、处置资产; (十)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十一)违反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的行为; (十二)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 上述行为包括员工本人实施,也包括其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直接及间接实施。 上述第(一)至(五)项为公司反舞弊工作重点。 第八条 为公司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舞弊,表现为如下形式: (一)违规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虚构资产交易、虚构权属证明,出售、处置不存在或权属不清晰的资产,违规调节经营业绩; (三)偷税、漏税、非法避税; (四)财务报告或信息披露存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 (五)其他为片面追求短期经营业绩,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 前述贿赂,表现为如下形式: (一)以回扣、技术服务费、顾问咨询费、劳务费、捐赠、赞助、慰问关怀金、好处费、感谢费、佣金、礼金等各种名义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二)以干股、红利、会员卡、高端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房屋、汽车、贵重物品等各种名义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以报销各种费用、代缴五险一金、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四)提供借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融资; (五)超出正常商务接待标准及合理业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频繁或奢华宴请、高端娱乐活动、公款旅游度假或以会议、团建名义变相组织度假休闲活动;(六)为关联方无偿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就业、出入境安排等特殊便利条件。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公司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贿赂或接受贿赂、利益输送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反舞弊管理制度的审批,督促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对公司及分、子公司舞弊案件的调查等相关反舞弊工作,并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建立健全反舞弊内部控制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确保持续资源投入,实施有效控制措施;审批一般舞弊案件处理意见;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协助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推进反舞弊全流程工作: (一)起草配套内部控制规范性文件及流程管理体系; (二)对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及风险评估; (三)对外公布举报热线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接受实名或匿名举报;(四)配合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对舞弊案件调查; (五)出具调查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报告,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六)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七)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职责:梳理境内外反腐败、反贿赂合规要求,定期排查合规风险;向审计部、审计委员会及总裁办公会移送合规条线发现的违规舞弊线索;全程配合舞弊案件调查工作;针对案件处置、追责、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项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及风险研判;常态化开展合规反腐法律培训,筑牢法律防线。 第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属领域的反舞弊工作,包括文化环境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的落实、人员管理等。 第十六条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举报。同时积极配合舞弊、贿赂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四章 反舞弊预防与控制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重在坚持预防原则,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包括如下多种方式: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敏感关键岗位员工实行“年度申报”与“重大事项即时申报”相结合的利益冲突申报机制。申报范围涵盖员工本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关联/关连人士,重点核查对外兼职、投资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同业经营、上下游合作持股等情形。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坚持以身作则,签署“合规承诺函”,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各项制度; (三)公司的反舞弊政策、程序及有关措施在公司以多种方式进行披露,并进行有效沟通及定期、多元化培训,确保员工熟悉相关行为准则、规章制度;(四)组织供应商签署《廉洁协议》,向供应商公布“廉洁倡议书”,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 (五)将公司反舞弊的相关信息及要求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利益相关方; (六)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七)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核查及廉洁风险排查;落实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 (八)公司鼓励对舞弊行为进行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奖励,举报渠道清晰,且保密工作健全。 第十八条 为有效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应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企业风险评估,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实施有效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针对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例如采购招标、资产处置、合同管理、海外业务等高风险领域确立关键控制点,定期自查自纠确保内控机制有效实施。 第五章 舞弊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鼓励、提倡实名制举报,以便及时快速查处。举报人应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对接人,和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时间、事件、金额、操作方式、相关人员等)。原则上优先受理实名制并且有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举报。 第二十条 审计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如实记录。不论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审计部均应立即(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上报审计委员会,并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初核,必要情况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有关调查时,审计委员会可安排审计部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视需要可聘请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调查。反舞弊调查时,公司所有员工有义务配合调查。对在调查过程中设置障碍、有意阻挠、刻意隐瞒、虚假陈述、串通口供、销毁证据等,试图掩盖真相的行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舞弊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作告知。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审计部按归档工作的规定及时归档。 第六章 对举报人员的保护和奖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应受到保护。公司对任何投诉、举报,均采取保密措施:(一)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泄露给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 (二)举报事件的调查进行专班处理,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三)举报事件的处理部门及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披露; (四)所办舞弊案件的相关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存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审计部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六)公司禁止对举报人进行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不得在晋升、薪酬、工作安排等方面予以不公平待遇。 对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对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按照公司制度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重大舞弊案件做出实质性贡献,且为公司挽回损失或规避重大风险的,审计委员会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对相关单位、人员予以奖励。举报人参与所举报舞弊事件的,不享受本制度下的举报奖励,但公司视情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予追究民事责任。 第七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舞弊案件调查处理后,由审计部组织参与调查部门共同对案件暴露的控制缺陷开展专项风险排查与整改,提出整改建议及要求,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向公司总裁办公会汇报改进情况,以防止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二十九条 舞弊行为、未如实申报或规避利益冲突申报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补偿。对于舞弊所得,及未申报的利益冲突所得(如有)属于公司损失,涉事员工应予退赔。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举报投诉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27-87180127 投诉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1号邮政编码:430223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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