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000926):福星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22日 20:46:44 中财网
原标题:福星股份:福星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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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五月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杨婧雪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6年 5月 22日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00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45人,代表股份367,614,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46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354,642,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64%,均为2026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5人,代表股份12,972,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3、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1人,代表股份14,425,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2%。

(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杨婧雪。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就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8,140,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27%;反对9,255,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77%;弃权21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51,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220%;反对9,255,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589%;弃权21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1%。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858,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41%;反对10,671,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0%;弃权8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69,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398%;反对10,671,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781%;弃权8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1%。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855,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32%;反对10,678,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49%;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6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55%;反对10,678,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66%;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9%。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78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65%;反对9,74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10%;弃权8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97,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18%;反对9,74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564%;弃权8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8%。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8,41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87%;反对9,11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94%;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3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598%;反对9,11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823%;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9%。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8,40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36%;反对9,131,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40%;弃权8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11,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281%;反对9,131,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002%;弃权8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8%。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17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889%;反对11,40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26%;弃权3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9,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03%;反对11,40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635%;弃权3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5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7,84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26%;反对9,688,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5%;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56,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22%;反对9,688,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599%;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9%。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1,612,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89%;反对9,596,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8%;弃权65,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12,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538%;反对9,596,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686%;弃权65,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6%。

回避表决情况:相关股东回避表决。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1,228,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65%;反对9,97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2%;弃权65,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28,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03%;反对9,97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522%;弃权65,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6%。

回避表决情况:相关股东回避表决。

11、审议《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谭少群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037,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49,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3%。

11-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冯东兴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411,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22,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707%。

11-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冯俊秀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403,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14,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160%。

11-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肖永超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105,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16,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489%。

11-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许天鹏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391,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02,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342%。

11-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李俐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411,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22,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708%。

12、审议《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田志龙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6,933,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44,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579%。

12-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冯德雄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8,042,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53,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439%。

12-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吴德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37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88,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13%。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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