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能(92098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745-9号 致: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14:00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豪门路88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永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二)根据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643,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03%。 (三)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 4.《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说明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9.《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 13.《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股东王永、王莹莹、宣宏伟、吕井成、侯鹏、于平及刘士超对议案11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7、9、10、11已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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