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宏股份(92020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920200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2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年 5月 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且尚未公开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有)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如有)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各子公司(如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如有)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如有)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如有)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重大事件: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有)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以当面、通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一)相关方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5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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