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 2026年 5月 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2,91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58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7,865.00万元增加至 10,156.00万元,总股本由 7,865万股增加至 10,156万股。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已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7797号《验资报告》。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基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改完成后的公司章程名称为《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上述变更以登记机关最终备案的内容为准,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就上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
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6年 3月 27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910,000股,
于 2026年 5月 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65.00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56.00万元。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86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1元,无其他类别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15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1元,无其他类别股。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公司(含有限公
司阶段)股权激励方案等相关文件中
对于上述人员的减持有从严规定的,
优先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公
司(含有限公司阶段)股权激励方案等
相关文件中对于上述人员的减持有从
严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
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
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
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
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
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 第五十二条 ......公司资助对象为
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
资助的规定。 | 第五十二条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本条关于财
务资助的规定。 |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
| 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 |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 |
|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
征集人设置条件。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
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董事会不能正常
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
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
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审计
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
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
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
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删除条款 |
| 第九十四条 ......(四)关联交易事项应
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表决的,由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 第九十四条 ......(四)关联交易事项应
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表决的,由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公司,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
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事
项时,应当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
计票并披露: |
| 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
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
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
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选举、罢免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
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
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分拆所属子公
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
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条 ……(七)被北交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该条规定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离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一十条 ……(七)被证券交易
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对独立董
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安排工
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规范内部审
批流程及权限,明确工作交接与人财
物交割具体事项,建立离职人员追责
追偿机制,并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
| |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
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
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
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
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
露:......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
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
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
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日
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方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标准,但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
估报告。 |
| 第一百三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
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
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二十八条或者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
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
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 第一百三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
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
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二十八条或者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
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按
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
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
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
| 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
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
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 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时,可以
免于按照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
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
无相应担保的;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
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
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
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
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
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以董事
会决议或制定相应制度的形式作出,
且应在决议或制度中明确具体的授权
内容。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
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投资者关
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投资者关
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
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
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
息。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督促公司
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信
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 |
| 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
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
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
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
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
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
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
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
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
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
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
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北交所报告
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
| | 符合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
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北
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北交
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北交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
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
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北交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
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
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
定整改,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
| | 北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
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
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
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
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情形的;
(二)最近 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
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
以上通报批评;
(四)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
以上;
(五)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
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
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
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
任。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
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年以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
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
| | 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
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
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
除外。 | 第一百八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
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不
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
决议。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
除外。 |
|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负责
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
事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
将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3个
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负责
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
事务。 |
|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
过,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
效实施。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