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宏股份(920200):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920200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5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年 5月 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收集股东会股东表决意见及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并于网络投票起始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通过网络投票服务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交该次会议网络投票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网络投票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时对投票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入未明示表决权数。 第八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九条 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应当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选举、罢免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及网络投票服务机构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5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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