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002940):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标题:昂利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号杭州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 1幢办公楼 3楼、6-12楼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声明事项 ............................................................................................................... 3 正文 ....................................................................................................................... 4 第一部分 反馈回复部分 ...................................................................................... 4 问题 1 ................................................................................................................. 4 问题 2 ............................................................................................................... 13 第二部分 年报补充法律意见书部分 ................................................................ 49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0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0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51 五、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1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52 七、 发行人的业务 ......................................................................................... 53 八、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55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7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6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3 十二、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3 十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4 十四、 发行人的税务 ..................................................................................... 64 十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7 十六、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68 十七、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0 十八、 结论 ..................................................................................................... 7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TCYJS2026H0868】 致: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了“TCYJS2026H047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TCLG2026H076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交所“审核函〔2026〕120026号”《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现就发行人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详见第一部分)。此外,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自 2025年 10月 1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以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生的重大事项及重大变化,在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详见第二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同时保证向本所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报告期”系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除此以外,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简称与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第一部分 反馈回复部分 问题 1 2022年至 2025年 1-9月,发行人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12,034.69万元、10,687.62万元、4,840.59万元及 5,576.52万元。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7.38%、44.58%、40.57%和 39.11%,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发行人制剂收入分别为 93,328.16万元、64,961.48万元、54,697.77万元和 48,920.08万元,主要系受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影响。2023年,发行人心血管类制剂中的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和抗感染类制剂中的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产品未入选第八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的中标名单,销售收入下降所致。发行人片剂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99.74%、92.94%、49.79%及 62.33%。2022年至 2025年 1-9月,发行人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 7.52%、22.86%、26.28%、22.46%,汇兑损益分别为-127.49万元、-243.66万元、-721.31万元及-111.70万元。2022年至 2025年 1-9月,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669.10万元、4,111.38万元、4,038.84万元及 2,731.59万元。2022年至 2025年 1-9月,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 11,262.16万元、14,336.86万元、21,433.91万元和12,187.87万元;2022年末至 2025年 9月末,发行人开发支出账面价值分别为0万元、2,900.00万元、4,518.17万元和 5,138.62万元。截至 2025年 9月末,发行人商誉余额为 31,294.19万元,系 2021年投资福建海西联合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药业)及 2023年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湖南科瑞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生物)形成,报告期内未发生减值。2022年至 2025年1-9月,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25,438.04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5,132.12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 796.02万元,系预付长期资产款。根据申报材料,截至目前,发行人部分药品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及再注册批件等资质证书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 请发行人:(1)结合收入结构变化、市场竞争格局、产品市场前景、期间费用、在研管线投入及成果、营业外收支、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扣非归母净利润持续下降的原因,结合最新一期业绩、发行人未来业务规划等情况,说明相关不利因素是否持续。(2)结合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变化情况,发行人各类产品销量、定价和毛利率变化情况,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情况、非集采产品预计纳入集采的安排等,说明主要产品业绩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风险及应对措施。(3)结合片剂产能利用率、相关固定资产成新率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设备闲置、资产损坏情形或其他减值迹象,相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说明发行人境外收入占比 2023年度显著增长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结合境外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最近三年主要客户的函证及回函情况、海关数据以及退税金额与销售额的匹配性等,说明境外收入是否真实,相关核算是否准确;结合主要外销国家及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等,说明相关国家及地区贸易政策变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汇率波动对汇兑损益的影响,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5)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的各类政府补助的政策依据、性质、每年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及会计处理方式,相关政府补助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盈利能力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6)说明报告期内研发支出与研发管线数量及进展是否匹配;结合报告期内研发项目内容、各期末进展、研发人员人数、投入金额费用化和资本化的情况,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依据等,说明报告期内研发支出相关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7)结合报告期内科瑞生物和海西药业的主营业务、经营业绩状况和财务状况、业绩承诺及实现情况、商誉减值测试主要参数的预测及实现情况、商誉减值测算具体过程等,说明相关商誉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8)列示财务性投资相关科目的情况,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长期资产款具体内容;说明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扣减情形,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9)结合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资质证书续期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业务开展和产品生产、销售的合规性,是否超出资质范围、资质有效期经营,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事项涉及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8)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8)(9)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问题(8):列示财务性投资相关科目的情况,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长期资产款具体内容;说明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扣减情形,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1、列示财务性投资相关科目的情况,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长期资产款具体内容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5,035.15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3.09%,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涉及财务性投资相关的报表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1)嵊州市建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建明咨询原名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年 10月,系公司响应地方政府“整顿民间借贷,设立专业小贷公司及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号召,与嵊州本地其他龙头企业一起,设立的专业小贷公司。2025年 11月,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嵊州市建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亦已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再涉及小额贷款业务。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持有的建明咨询股权账面价值为 1,120.00万元。 (2)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丰村镇银行成立于 2008年 12月,系公司响应地方政府“整顿民间借贷,设立专业小贷公司及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号召,与嵊州本地其他龙头企业一起,设立的股份制银行。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持有的瑞丰村镇银行股权账面价值为 400.00万元。 (3)嘉兴元徕元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元徕元启成立于 2020年 12月,系公司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整合能力,与行业龙头企业加深合作关系,发展储备优质项目而投资的合伙企业。同时,投资该合伙企业也帮助公司拓展投资渠道,获取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持有的元徕元启股权账面价值为3,515.15万元。 2、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207.97万元,主要系预付长期资产款,系日常经营形成,不涉及财务性投资。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主要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为:公司拟参与投资江苏源津瑞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拟出资 1,000万元持有该合伙企业 10%的出资份额,江苏源津瑞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致力于医疗健康领域企业的股权投资,公司希望借助其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整合能力,与行业优质企业加深合作关系,发展储备优质项目,共同推进医药产业的发展。同时,投资该合伙企业也帮助公司拓展投资渠道,获取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合计 1,000万元,已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 2026年 5月 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从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中将财务性投资金额扣除,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原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2,000.00万元,扣减 1,000.00万元后,拟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 111,000.00万元。 综上,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5,035.15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3.09%,不超过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已在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的相关规定。 二、问题(9):结合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资质证书续期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业务开展和产品生产、销售的合规性,是否超出资质范围、资质有效期经营,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资质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1、生产许可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生产许可证情况如下:
前述第 2项、第 3项江西淳迪《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将于 2026年 8月19日到期,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前述资质证书的续期已在办理中,江西淳迪前述资质的相关实施条件、人员条件、生产环境条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前述资质证书的续期办理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制剂类药品注册及再注册批件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制剂类药品批准文号情况如下:
上述第 3、4项药品再注册批件已于 2026年 5月 10日到期,公司已取得新的再注册批件,发证日期为 2026年 1月 12日,有效期至 2031年 5月 10日。 3、医药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登记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登记情况如下:
4、其他重要资质证书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即将到期的重要资质证书情况如下:
上述第 2项江西淳迪《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于 2026年 12月 28日到期,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江西淳迪将在前述资质证书到期前及时办理续期,预计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上述第 3项江苏悦新《安全生产许可证》于 2026年 4月 27日到期。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公司预计江苏悦新在短期内将不开展生产活动,因此未办理续期,若后续需要恢复生产,将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上述第 5、6项科瑞生物和昂利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续期,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5年 12月 8日颁发的编号 GR20254300192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瑞生物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2025年-2027年);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5年 12月 19日颁发的编号 GR20253300936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昂利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2025年-2027年)。 上述第 4、7、8项昂利康、淳迪生物和海西药业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陆续将于 2026年 11月后到期,上述主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条件未发生不利变化,上述主体已着手办理证书续期工作,预计续期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除江苏悦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续期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到期的相关资质证书均办理了续期且已获取相关资质证书,即将到期的资质证书均已着手办理或将在到期前及时办理,预计续期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各主体相关业务开展和产品生产、销售合规,不存在超出资质范围、资质有效期经营,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三、查验与结论 (一)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1、取得并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科目余额表、财务明细账等,了解公司财务性投资相关科目的情况; 2、查阅了发行人拟实施投资的相关协议文本并查看了相关公告; 3、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4、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相关业务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进行了查询; 5、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查询发行人所在地主管政府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等网站; 6、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质证书的续期手续办理材料。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5,035.15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3.09%,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207.97万元,主要系预付长期资产款,系日常经营形成,不涉及财务性投资。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对于公司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合计1,000万元,已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江苏悦新因目前未开展生产而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经营资质已到期暂未取得新证的情形。对于即将到期的经营资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申请续期,其中部分资质证书的续期已在办理中。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业务开展和产品生产、销售合规,不存在超出资质范围、资质有效期经营的情形,不存在因前述情形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问题 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112,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向创新药研发项目。创新药研发项目投资总额为 112,579.30万元,拟开展研发管线 ALK-N001多类适应症的 I期、II期、III期临床试验研究。本次募集资金资本性支出占比 78.01%,主要用于临床 III期或 II期关键性临床研究。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 ALK-N001项目目前正处于 I期临床试验阶段,除 ALK-N001项目外无其他创新药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本项目所用核心技术系通过 2024年 2月与上海亲合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合力)签署的《授权许可协议》取得。根据协议,发行人需向亲合力支付 800万元人民币首付款,以及最高不超过29,100万元人民币的临床前开发费用和研发、销售里程碑付款;此外,在销售提成支付期限内,需另行向亲合力支付 6%-12%销售提成。 发行人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的“杭州研发平台项目”存在多次变更及延期情形,根据申报材料,其实施进度受公司的研发投入进度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存在进一步延期的可能。 请发行人:(1)列示创新药研发项目技术路线、各研发适应症、主要物料、目标客户、技术先进性、市场供求情况等;结合各类适应症开始研发时点、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在上市销售前尚需完成的主要阶段、各阶段预计时间,预计投入金额、依据及来源,各阶段通过率、市场在研同类药品的研发进展、技术储备、研发团队实力及稳定性等,说明募投研发项目进入Ⅲ期临床阶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较大的研发失败风险,完成临床研究及上市销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说明创新药研发项目的技术、人员来源,发行人与亲合力的协议核心条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研发成果归属、利益分配、不竞争条款、付款安排等具体约定,对相关药品研发及销售的具体影响,是否可能存在其他争议或潜在纠纷;授权相关费用对发行人后续业绩的影响。(3)说明是否已取得与本次项目各药品研发、上市相关专利及资质要求等,若否,取得相关注册批件等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可能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4)结合(1)-(3)相关情况以及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类别、应用领域、研制技术路线的差异、发行人创新药研发经验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投向主业。(5)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对应适应症的各阶段的投资明细、募集资金拟投入情况,并结合各项目预计入组人数、人均临床费用等关键参数依据及投资金额测算过程,说明本次投资规模与发行人历史研发项目、前次募投研发项目、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项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本次投资规模测算是否谨慎、合理。(6)结合各类适应症研发投入资本化时点及依据、对应募集资金拟投入情况等,说明项目研发投入中拟资本化部分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中拟资本化金额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同类项目、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资本化情况存在显著差异,本项目非资本性支出占比是否符合《证券期货适用意见第 18号》的规定。(7)结合 ALK-N001多类适应症的 I期、II期研发的资金总需求,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是否能够充分覆盖资金缺口,是否可能导致项目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8)本次募投项目和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前次募投项目多次调整及延期的原因,结合发行人申报材料中判断可能进一步延期的原因,说明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结合前述情况以及本次募投项目最新研发进展、公司相关研发经验、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成功率等情况,说明现阶段对Ⅲ期临床阶段募集的资金使用是否可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资金使用规划是否谨慎,是否可能存在资金闲置的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事项涉及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3)(6)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问题(1):列示创新药研发项目技术路线、各研发适应症、主要物料、目标客户、技术先进性、市场供求情况等;结合各类适应症开始研发时点、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在上市销售前尚需完成的主要阶段、各阶段预计时间,预计投入金额、依据及来源,各阶段通过率、市场在研同类药品的研发进展、技术储备、研发团队实力及稳定性等,说明募投研发项目进入Ⅲ期临床阶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较大的研发失败风险,完成临床研究及上市销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创新药研发项目技术路线、各研发适应症、主要物料、目标客户、技术先进性、市场供求情况等;结合各类适应症开始研发时点、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在上市销售前尚需完成的主要阶段、各阶段预计时间,预计投入金额、依据及来源,各阶段通过率、市场在研同类药品的研发进展、技术储备、研发团队实力及稳定性等情况如下: 1、创新药研发项目技术路线 注射用 ALK-N001是一款创新的肿瘤微环境激活型白蛋白小分子偶联药物。 ALK-N001化学结构包括马来酰亚胺基团(MI)和多聚乙二醇(PEG)修饰的短肽氨基酸基团连接子(Linker),偶联有效载荷依沙替康衍生物 DXd。马来酰亚胺基团为生物正交化学基团,能与血浆中的白蛋白结合,使药物分子对肿瘤灶具有高渗透长滞留效应。短肽氨基酸基团为肿瘤激活的化学连接子(Linker),能被肿瘤特异性表达的莱古酶(legumain)切割。DXd是一种有效的 DNA拓扑异构酶 I抑制剂,其核心作用机制是通过抑制 DNA拓扑异构酶 I,阻止 DNA复制与修复,诱导癌细胞凋亡。 ALK-N001通过感知肿瘤微环境状态递送和释放药物,解决 On-target/Off-tumor毒性,以提高药效。注射用 ALK-N001经静脉注射后,通过正交反应与白蛋白共价结合,在血液中和正常组织中稳定,最大程度降低了血液和全身毒性。ALK-N001药物分子递送至肿瘤微环境后,其化学连接子(Linker)短肽氨基酸基团会被肿瘤细胞特异性表达的莱古酶(Legumain)识别并切割。连接子断裂后,活性成分 DXd分子随之释放,最终在肿瘤局部发挥抗肿瘤作用。 该技术路线通过精准靶向肿瘤微环境,解决了传统铂类、蒽环类等经典化疗药物以及 ADC载荷自身的系统毒性大、治疗窗口狭窄、临床疗效受限的问题,为肿瘤治疗提供了更安全高效的新选择。 2、创新药研发项目适应症及目标客户情况 “创新药研发项目”聚焦于肿瘤疾病领域,具体适应症情况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 ALK-N001产业化生产,ALK-N001后续产业化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 HLCO16-SMB(化学名:(s)-2-(2.4-二氨基-4-氧代丁酰胺基)甲氧基)乙酸苄酯三氟乙酸盐)、HLCO16-SMM4(化学名:(((9H-芴-9-基)甲氧基)羰基)-L-丙氨酰-L-丙氨酸)等起始物料,乳糖等辅料,以及各类药用及色谱级有机溶剂、酸碱调节剂、缓冲盐体系、层析色谱填料、注射用水、内外包材等。上述原辅材料可通过国内合规原料药及药用辅料厂商市场化采购保障供应,部分中间体与基础原料也可由公司自行组织合成制备,原料品类齐全、供应体系完备,可充分满足生产需求。 ALK-N001后续产业化生产所涉及的合成反应、偶联纯化、制剂冻干等全部生产工艺,均为小分子偶联药物领域成熟、标准化的工艺路线,反应条件可控、质量指标易达到合规要求。无论是公司现有技术研发体系,还是上游配套供应商、专业 CDMO机构,均具有完备的技术承接能力与产业化落地条件,整体生产技术工艺对公司及各供应方均不存在技术壁垒、工艺适配及规模化生产等方面的难点。 未来,公司可根据产业化布局规划,灵活选择委托专业 CDMO企业代工生产,或自建符合 GMP标准的专用产线开展自主生产;同时,产品涉及的各类原辅材料市场供应渠道通畅、产能储备充足、货源长期稳定,叠加部分原料可自主自产补充,完全能够匹配后续商业化产能爬坡及长期市场供货需求,不存在因原辅料供应紧缺、渠道受限等因素制约公司产品产业化生产的风险。 4、创新药研发项目技术先进性分析 (1)突破传统化疗核心局限,实现靶向精准释药、安全窗与抗肿瘤活性双重提升 传统化疗药物因缺乏明确的肿瘤靶向选择性,静脉给药后呈全身非特异性分布,在发挥抗肿瘤作用、杀伤肿瘤细胞的同时,易对机体骨髓造血组织、消化道黏膜细胞、心肌细胞等正常增殖活跃组织造成无差别损伤,临床应用中普遍存在全身毒副作用显著、治疗安全窗狭窄、患者耐受剂量受限等突出短板,难以实现疗效提升与用药安全性的有效平衡,成为制约传统化疗临床应用效果的核心瓶颈。 注射用 ALK-N001作为一款创新型肿瘤微环境激活型白蛋白小分子偶联药物,依托“白蛋白生物正交结合+肿瘤特异性酶切释药”的独特作用机制,实现了药物的精准递送与病灶定点激活释放,突破了传统化疗药物的技术局限。 该药物经静脉输注后,其分子结构中的马来酰亚胺基团可与血液中的白蛋白发生共价结合,在血液循环及正常组织中保持结构稳定性,大幅降低药物在全身正常组织的暴露水平,从源头规避了 On-target/Off-tumor脱靶毒性的发生;当药物复合物通过高渗透长滞留效应富集至肿瘤微环境后,其多聚乙二醇(PEG)修饰的短肽氨基酸基团连接子(Linker)可被肿瘤组织特异性高表达的莱古酶(legumain)精准识别并特异性切割,进而定点释放活性载荷依沙替康衍生物(DXd),DXd通过抑制 DNA拓扑异构酶 I的活性,阻断肿瘤细胞 DNA复制与修复过程,最终诱导肿瘤细胞凋亡,实现对肿瘤组织的精准杀伤。 相较于传统普通化疗药物,ALK-N001可显著降低全身不良反应发生率、拓宽临床治疗安全窗,能够在有效提升抗肿瘤治疗效果的同时,显著改善患者用药耐受性,成功突破了传统化疗药物“疗效与毒性难以平衡”的行业痛点,具备突出的临床创新价值。 (2)技术平台有效性获临床验证,ALK-N001有望在多适应症领域实现显著的临床价值 注射用 ALK-N001基于项目授权方亲合力公司 TMEA平台技术开发,该技术平台的首款创新药莱古比星获选 ESMO2025LBA汇报, 并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授予的孤儿药资格认定(ODD),疗效、安全性数据明显优于临床现有一线化疗方案。根据莱古比星(LEG)与多柔比星(DOX)治疗晚期软组织肉瘤的 II/III期头对头对照临床研究试验数据,莱古比星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均显著优于多柔比星。治疗效果方面,主要终点 PFS(无进展生存期)方面 LEG呈现翻倍级别的获益,LEG组和 DOX组的中位 PFS分别为 10.4个月和 4.9个月(HR0.50,95%CI 0.35-0.70,P<0.0001);次要终点 OS(总体生存期)、ORR(客观反应率)和 DCR(疾病控制率)同样 LEG更优。LEG和DOX的中位 OS均为成熟,25%OS时间为 23.6个月和 13.8个月(HR 0.49, 95%CI 0.30-0.79)。LEG和 DOX的 ORR分别为 23.6%和 18.1%,DCR分别为80%和 63.9%。安全性方面,心血管毒性发生风险,LEG和 DOX两组 3级以上的心血管毒性发生率分别为 1.9%和 39.7%,由于心脏毒性而停药概率分别为1.9%和 43.8%;其他毒性事件 LEG同样优于 DOX,3级以上血液学毒性发生率分别为 30.6%和 92.5%,其中骨髓抑制 0.6%和 15.8%;3级以上胃肠道毒性分别为 0和 3.4%;脱发发生率 13.8%和 74%。 莱古比星基于亲合力公司 TMEA平台进行开发,可实现肿瘤微环境靶向递送,定位激活释放活性物质的新型药物,解决 On-target/Off-tumor毒性,莱古比星关键性临床数据较为充分验证了 TMEA平台价值。 莱古比星化学结构包括 6-马来酰亚胺基团(EMC)和四肽氨基酸基团(ALA-ALA-ASN-LEU)的连接子(Linker),偶联有效载荷多柔比星。EMC进入血液后将与白蛋白共价结合形成稳定的和无毒性的复合物,从而规避了外周血中药物对心血管系统的毒性攻击。其进入肿瘤微环境后,被肿瘤细胞和肿瘤相关巨噬细胞所高度表达的莱古酶激活,释放活性物质多柔比星和亮氨酸-多柔比星(Leu-Dox),从而引发肿瘤细胞免疫原性死亡,刺激机体抗肿瘤免疫的功能,达到抑制肿瘤生长同时促进抗肿瘤免疫的双重效果;ALK-N001亦基于 TMEA平台开发,ALK-N001药物分子结构与作用机理与莱古比星相似,且有效载荷为细胞毒性更强的 DXd,同时连接子引入 PEG修饰,水溶性更好、体内稳定性更高,有望在多种实体瘤适应症领域实现突破,成为一款特异性强、稳定性高的肿瘤治疗候选药物,具备显著的临床价值与广阔的产业化前景。 (3)小分子偶联药物优势凸显,相较传统抗体偶联药物(ADC)实现多重突破 较于传统 ADC药物,ALK-N001作为一款创新型肿瘤微环境激活型白蛋白小分子偶联药物,凭借分子量更小、组织穿透能力更强、几乎无免疫原性、合成制备工艺简单且用药成本更低、体内代谢速度更快、脱靶毒性更可控等诸多核心优势,在实体瘤治疗领域展现出较高的发展潜力。ALK-N001依托肿瘤微环境特异性酶精准激活的作用机制,摆脱了传统 ADC药物高度依赖肿瘤特异性抗原表达的用药局限,能够作用于绝大多数实体瘤病灶,同时大幅削减 DXd母体药物带来的严重心脏毒性与血液毒性,大幅提升临床用药安全性,加之药物渗透力优异,可深入肿瘤深部病灶发挥药效,给药方式简便无需抗过敏预处理,既有效解决了传统 ADC药物实体瘤穿透差、易产生耐药、不良反应较重、治疗费用高昂等行业痛点,也为临床中各类抗原表达阴性、难治复发实体瘤患者提供了更安全高效、更具可及性的全新治疗选择。 (4)早期临床数据安全性与初步有效性得到初步验证,临床转化潜力突出 注射用 ALK-N001目前已完成 Ia期临床试验,研究覆盖多种肿瘤类型,包括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胸腺癌、卵巢癌及食管癌等。Ia期剂量爬坡研究严格遵循试验方案,顺利完成 7.5mg/m2至 62.5mg/m2共 6个剂量组的爬坡试验,整体安全性与耐受性表现良好,最高剂量组已完成剂量限制性毒性(DLT)观察,未出现 DLT事件,充分体现了本品依托 TMEA平台技术的安全性优势,进一步印证了其“精准靶向、低脱靶毒性”的作用机制合理性。 在剂量探索与验证方面,本品已在 50mg/m2剂量组开展剂量回填研究,进一步验证该剂量水平的安全性与可行性;同时,在 37.5mg/m2和 50mg/m2两个剂量组中均观察到明确的肿瘤缓解迹象,其中在小细胞肺癌、食管鳞癌、直肠癌等患者中已观察到部分缓解(PR),初步展现出本品的抗肿瘤有效性。早期临床数据已初步证实,ALK-N001在较宽的剂量范围内具备良好的安全性与耐受性,且在多种实体瘤中呈现出潜在的抗肿瘤活性,其安全性数据与初步有效性结果相互印证,不仅降低了后续临床开发的风险,更凸显了本品的临床转化潜力,为后续临床试验的剂量确定、适应症拓展及疗效进一步验证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5、创新药研发项目市场供求情况 创新药研发项目主要投向的适应症,系综合流行病学特征、疾病诊疗现状等进行科学研判后审慎确定。各适应症均属于临床需求尚未得到充分满足的实体瘤领域,临床对于高效、低毒、靶向性更强的新型治疗药物存在迫切的替代与升级需求,市场需求具备良好预期,具体分析如下: (1)小细胞肺癌(Small Cell Lung Cancer,SCLC) A、发病情况 根据全球顶尖医学期刊 CA发布《Global cancer statistics 2022:GLOBOCAN estimates of incidence and mortality worldwide for 36 cancers in 185 countries》(以下简称“GLOBOCAN 2022”),2022年,全球肺癌新发病例数为 248.0万例,为发病率最高的恶性肿瘤。根据中国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数据,肺癌亦是我国发病率最高的恶性肿瘤,2022年,肺癌以 106.06万例新发病例数位居中国恶性肿瘤首位,新增发病率 75.13/10万人。其中,小细胞肺癌约占肺癌新发病例的 13%-17%。小细胞肺癌是一种高度恶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恶性程度高、转移早,预后极差,小细胞肺癌新发病例数中,约 70%-80%患者初诊即处于广泛期。 B、市场竞争情况 目前,小细胞肺癌用药市场中,对于局限期 SCLC,标准治疗方案为同步放化疗,化疗优选依托泊苷联合铂类方案。对于广泛期 SCLC(ES-SCLC)的治疗以全身化疗为主,针对一线治疗患者用药主要包括化疗药物、免疫疗法、靶向治疗药物等,通常为免疫联合化疗。常用的化疗药物有铂类(顺铂、卡铂类)、拓扑异构酶抑制剂(依托泊苷、伊立替康等);常用的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包括 PD-1抑制剂(斯鲁利单抗、特瑞普利单抗)和 PD-L1抑制剂(阿得贝利单抗、阿替利珠单抗、度伐利尤单抗等)。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可选择药物较多,竞争相对较为激烈,多个 PD-(L)1抑制剂联合化疗方案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均展现出优异表现,但目前一线治疗方案多为多药联合用药,用药成本更高,治疗相关不良事件(TRAE)发生几率高,以铂类为基础的化疗方案虽然可以暂时缓解症状,但复发率高且容易产生耐药性,临床上亟需低毒、高效化疗方案协同治疗。 SCLC二线及后线治疗分层明确,治疗用药主要为化疗药物。敏感复发患者可选拓扑替康、伊立替康、吉西他滨、多西他赛等。三线及以上治疗推荐使用靶向治疗药物安罗替尼。尽管小细胞肺癌对初始治疗非常敏感,但较高比例小细胞肺癌患者在初始治疗后出现复发和耐药,SCLC二线及后线治疗可选择药物有限且疗效不佳,中位生存期(mOS)仅有 4-5个月,临床亟需优化二线治疗方案。 (2)三阴乳腺癌(Triple-Negative Breast Cancer,TNBC) A、发病情况 乳腺癌是最常见的一种女性恶性肿瘤,根据 GLOBOCAN 2022数据,2022年,全球乳腺癌(女性)新发病例数为 229.6万例,发病率仅次于肺癌,位居第二。根据中国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数据,2022年,中国乳腺癌(女性)新发病例数为 35.72万例,新增发病率 51.71/10万人。TNBC是乳腺癌的一种特殊亚型,其特征在于雌激素受体(ER)、孕激素受体(PR)和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均为阴性,约占全部乳腺癌的 15%-20%。与其它类型的乳腺癌相比,TNBC具有高度的异质性,分化程度较差,侵袭性较强,并且更常见于年轻女性群体,比其他类型的乳腺癌更早出现复发和转移。对于复发或已经转移的 TNBC患者来说,其预后通常较差,五年生存率不足 15%,明显低于乳腺癌患者整体的五年生存率。因此,TNBC的治疗目标主要集中在延缓疾病的进展,延长患者的生存时间,并尽可能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 B、市场竞争情况 目前,化疗仍然是 TNBC标准的治疗手段。对于 PD-L1表达阴性且 gBRCA基因未发生突变或状态未知的晚期 TNBC患者联合化疗是首选,首选药物方案通常以蒽环类、紫杉醇或铂类药物为基础。例如 PAC(多柔比星+环磷酰胺+紫杉醇)或 TC(多西他赛+卡铂)等化疗方案。同时,随着医学研究的进步,一些新的治疗药物已经获准用于 TNBC治疗,包括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PARP)抑制剂、免疫检查点抑制剂以及抗体偶联药物(ADC)。近年来,免疫治疗在 TNBC治疗中展现出一定的疗效,免疫疗法药物主要为帕博利珠单抗、特瑞普利单抗等,在 PD-L1表达阳性的 TNBC患者中,免疫治疗联合化疗显著提高了患者的 PFS和 OS。 对于蒽环类和紫杉醇类治疗都失败的患者,目前还没有标准的化疗方案,需采用 ADC药物或联合治疗方案。戈沙妥珠单抗(针对 Trop-2阳性)是首个被批准用于治疗 TNBC的 ADC药物,靶向 Trop-2抗原,已成为晚期三阴性乳腺癌患者二线治疗的重要选择。除戈沙妥珠单抗外,还有多种 ADC药物处于研发阶段,包括 Trop-2靶向类 ESG401、LIV-1靶向类 ADC-1与 ADC-2及双靶点类 BL-B01D1等,预期未来将为三阴性乳腺癌患者提供更多的治疗选择和策略。此外,贝伐珠单抗联合化疗可以改善 TNBC患者的 PFS,但由于 OS未得到改善且伴随不良反应增加,因此不作为常规治疗方案。三阴乳腺癌是乳腺癌预后最差的亚型,晚期患者 5年生存率极低,早期复发及远处转移风险高,对于低毒、高效化疗方案有较强需求。 (3)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ead and Neck Squamous Cell Carcinoma,HNSCC) A、发病情况 根据 GLOBOCAN 2022数据,2022年,全球头颈部鳞状细胞癌(不含鼻咽癌)新发病例数为 77.2万。根据中国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数据,2022年,中国头颈部鳞状细胞癌(不含鼻咽癌)新发病例数为 9.46万例,其中,超过 60%的患者初诊时为局部晚期(III-IV期,除外 M1),R/M HNSCC患者 5年生存率仅有 3.6%。 B、市场竞争情况 目前,除手术治疗外,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用药市场中,针对一线治疗患者用药主要包括免疫疗法、化疗药物、靶向治疗药物等,通常联合用药。免疫疗法药物主要为帕博利珠单抗、纳武利尤单抗;化疗药物常用的有顺铂、卡铂类药物等;靶向治疗药物主要为西妥昔单抗。 针对二线治疗患者用药主要为免疫单药或其他化疗药物,治疗手段相对有限。虽然靶向治疗药物和免疫疗法的获批推动了 HNSCC临床治疗的发展,但其中位总生存期(OS)仍不足一年。其中,帕博利珠单抗疗法已成为 R/M HNSCC的一线标准治疗,是 CSCO和 NCCN指南首选推荐疗法,百利天恒 SI-B001、康方生物 AK117等针对 HNSCC适应症的新药已处于临床试验阶段。 PD-1疗法改善了 HNSCC的生存获益,但临床亟待更高效的新疗法或药物,助力 HNSCC患者获得长期生存获益。 (4)非小细胞肺鳞癌(Squamous Cell Lung Cancer,SqCLC) A、发病情况 根据 GLOBOCAN 2022数据,2022年全球肺癌新发病例数为 248.0万例,为全球发病率最高的恶性肿瘤,其中非小细胞肺癌(NSCLC)占肺癌总发病数的 85%左右。根据中国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数据,肺癌常年稳居我国恶性肿瘤发病、死亡首位,2022年肺癌新发病例达 106.06万例,新增发病率 75.13/10万人。肺鳞癌是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主流亚型之一,约占肺癌总新发病例的 25%-30%,占非小细胞肺癌的 30%-35%,国内年均新发肺鳞癌病例超 30万例。 肺鳞癌多起源于支气管黏膜上皮细胞,与吸烟密切相关,发病群体以中老年男性为主,病灶多位于中央气道。该病恶性程度介于小细胞肺癌与肺腺癌之间,侵袭性相对偏弱,但早期症状隐匿,约 70%患者初诊时已处于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阶段,整体 5年生存率不足 20%,晚期患者 5年生存率更是低于 10%,预后改善空间较大。 B、市场竞争情况 肺鳞癌诊疗遵循分期分层原则,除手术治疗外,用药主要包括化疗药物、免疫疗法、靶向治疗药物等,不同分期治疗方案差异显著。早期(I-II期)首选手术根治切除,术后无需常规辅助治疗;局部晚期(III期)不可切除患者,标准方案为同步放化疗联合免疫巩固治疗;晚期(Ⅳ期)以全身系统治疗为主,无驱动基因突变患者优先免疫联合化疗,存在罕见靶点突变者可选用针对性靶向药物。 一线治疗药物格局中,化疗仍是基础方案,常用药物包括紫杉醇类(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吉西他滨、长春瑞滨联合铂类(顺铂、卡铂);免疫治疗已成为晚期一线核心方案,多款 PD-1/PD-L1抑制剂获批适应症,包括帕博利珠单抗、舒格利单抗、替雷利珠单抗、信迪利单抗等,一线免疫联合化疗方案 ORR约 50%-65%,单纯含铂化疗 ORR约 30%-45%,同时免疫联合化疗可显著延长患者中位总生存期,部分方案中位 OS突破 20个月。肺鳞癌驱动基因突变率极低,EGFR、ALK等常见靶点突变率不足 5%,传统靶向药适用人群有限,仅 NTRK融合、RET融合等罕见靶点有对应靶向药物可用。 二线及后线治疗可选药物包括多靶点抗血管药物、单药化疗、免疫单药等,但整体疗效有限,患者复发耐药后生存期较短。二线免疫单药 ORR约 15%-25%,多靶点抗血管药物联合化疗 ORR约 20%-30%;三线及后线单药靶向/化疗 ORR不足 15%。目前市场竞争聚焦于免疫治疗方案优化、双特异性抗体、免疫联合抗血管方案,多款创新疗法处于临床阶段,旨在解决晚期患者疗效瓶颈,临床亟需低毒、高效的联合治疗方案,改善复发耐药患者的生存获益。 (5)卵巢癌(Ovarian Cancer,OC) A、发病情况 根据 GLOBOCAN 2022数据,2022年全球卵巢癌新发病例约 32.4万例,死亡病例约 20.7万例,是女性生殖系统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根据中国国家癌症中心数据,我国卵巢癌年均新发病例约 6.11万例,死亡病例约 3.26万例,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趋于年轻化。 卵巢癌病灶隐匿、早期筛查难度大,缺乏特异性早期症状,约 70%患者初诊时已处于晚期,伴腹腔种植转移或远处转移。该病复发率极高,晚期患者初始治疗缓解后,3年内复发率高达 70%-80%,且随着复发次数增加,化疗耐药性逐渐增强,预后持续恶化。卵巢上皮性癌是最常见亚型,占比超 90%,其中高级别浆液性卵巢癌恶性程度最高,晚期患者 5年生存率不足 40%,长期生存获益依赖维持治疗优化。 B、市场竞争情况 目前,卵巢癌治疗以“手术减瘤+化疗+维持治疗”的全程管理模式为主,分期不同治疗策略差异显著。早期患者首选全面分期手术,术后辅以铂类联合紫杉醇化疗;晚期患者先行新辅助化疗,再行中间减瘤术,术后继续化疗,缓解后立即启动维持治疗,延缓复发。 化疗是基础治疗手段,一线标准方案为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多西他赛)联合卡铂/顺铂,耐药复发患者可选用拓扑替康、吉西他滨、脂质体多柔比星等单药化疗。一线紫杉醇联合铂类化疗 ORR约 70%-80%,联合贝伐珠单抗后 ORR提升至 75%-85%;铂敏感复发患者化疗 ORR约 50%-70%。维持治疗主要药物为 PARP抑制剂,包括奥拉帕利、尼拉帕利、氟唑帕利、帕米帕利等。免疫治疗方面,PD-1/PD-L1抑制剂单药疗效有限,多与化疗、抗血管药物联合用于复发难治患者;抗血管生成药物(贝伐珠单抗)可联合化疗用于一线和复发患者,提升化疗缓解率。目前卵巢癌临床未满足需求主要集中在铂耐药复发患者的有效治疗、无 BRCA/HRD突变患者的维持治疗,创新靶点药物和个体化疗法亟待突破,多款针对新靶点的 PARP抑制剂、双特异性抗体处于临床试验阶段,未来市场竞争将聚焦于精准治疗方案的优化。 (6)肉瘤(Sarcoma) A、发病情况 肉瘤是起源于间叶组织的恶性肿瘤,涵盖软组织肉瘤和骨肉瘤两大类,临床异质性极强。根据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诊疗指南及临床数据,我国软组织肉瘤年发病率约 2.91/10万,占所有恶性肿瘤的 0.72%-1.05%,年均新发病例约 1.8万-4万例;骨肉瘤年发病率约 2-3/100万,占恶性肿瘤的 0.2%,整体发病规模较小但亚型繁杂。 肉瘤可发病于全身各部位,60%以上软组织肉瘤发生于四肢,其次为躯干、腹膜后;骨肉瘤好发于儿童、青少年长骨干骺端,发展迅速,早期即可发生血行转移。该病早期症状不典型,误诊率较高,约 20%患者初诊即存在远处转移,恶性程度高、易复发转移,不同亚型预后差异悬殊,晚期患者中位生存期普遍较短,整体 5年生存率不足 30%,腹膜后、子宫等特殊部位肉瘤预后更差,患者面临确诊难、治疗窗口短、预后差的多重困境。 B、市场竞争情况 目前,肉瘤治疗以多学科综合治疗为核心,局限期患者首选手术广泛切除,术前术后辅以放疗、化疗降低复发风险;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患者,以全身系统治疗为主,兼顾姑息对症和生活质量改善,由于亚型繁多、单亚型患病人数少,临床研究难度大,用药选择有限,市场竞争相对平缓,但临床未满足需求极高。 一线化疗方案以蒽环类药物为基础,常用药物包括多柔比星、表柔比星、异环磷酰胺、达卡巴嗪等,蒽环类联合其他化疗药是晚期软组织肉瘤的标准一线方案,一线蒽环类为基础的联合化疗 ORR约 30%-45%,单药蒽环类化疗ORR约 20%-30%。 靶向治疗可作为后线核心选择,国内获批药物包括安罗替尼、培唑帕尼等多靶点抗血管生成药物,ORR约 10%-18%,单药化疗 ORR约 15%-25%。免疫治疗暂未获批常规适应症,仅在去分化脂肪肉瘤、滑膜肉瘤等特定亚型中探索联合治疗方案,临床应用受限。三线及后线治疗 ORR普遍低于 10%,获益极为有限。肉瘤亚型繁多、单亚型患病人数少,一线化疗药物同质化严重,靶向药物选择有限,二线及后线治疗缺口极大,临床亟需创新药物。 (7)胸腺癌(Thymic Carcinoma,TC) A、发病情况 胸腺上皮肿瘤(ThymicEpithelialTumor,TET)为前纵膈常见肿瘤,包括胸腺瘤、胸腺癌及胸腺神经内分泌肿瘤等亚型,占前纵膈肿瘤的 40-50%,全球发病率为 1.3-3.2/100万;我国年发病率约 0.15-0.3/10万,略高于欧美;胸腺癌占胸腺肿瘤的 15%左右。 胸腺癌好发于 40-60岁中老年人群,无显著性别差异,早期症状极其隐匿,约 30%-50%患者在体检或其他疾病检查中偶然发现,确诊时多已侵犯周围组织器官或发生远处转移。胸腺癌恶性程度高、侵袭性强,易局部复发和远处转移,分期对预后影响极大,早期(I-II期)患者 5年生存率可达 60%-80%,晚期(III-Ⅳ期)患者 5年生存率仅 20%-30%,整体预后较差。 B、市场竞争情况 目前,胸腺癌缺乏统一标准化治疗方案,国内外指南推荐的标准一线全身治疗方案是化疗,以含铂联合化疗为主,除手术治疗外,用药主要包括化疗药物、多靶点抗血管药物、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市场参与者较少,临床未满足需求较高。 对于一线化疗失败的晚期胸腺癌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非常有限,二线及后线治疗无标准方案,临床可选用单药化疗、多靶点抗血管药物(如安罗替尼、乐伐替尼)、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帕博利珠单抗、纳武利尤单抗)等。 一线含铂双药化疗(顺铂联合依托泊苷、紫杉醇/白蛋白紫杉醇联合卡铂)为首选方案,ORR约 20%-35%,DCR可达 60%-70%;二线及后线无统一标准方案,临床多采用超适应症用药,其中多靶点抗血管药物舒尼替尼后线 ORR约 4%-8%,PD-1/PD-L1抑制剂单药免疫治疗 ORR约 10%-15%,整体缓解率偏低,患者中位生存期不足 1年,后线治疗临床需求较大。2024年 ESMO Asia上公布的德立替尼(AL3810-202)临床试验纳入了迄今全球最大的胸腺癌病例组(n=68),而且是唯一一项随机对照设计的临床试验。试验结果显示,研究者评估的 mPFS在德立替尼组为 6.6个月,而安慰剂组是 1.9个月(P=0.0306,HR=0.53)。目前胸腺癌的一线和二线治疗方式较为局限,且效果不佳,亟需针对性的靶向、免疫创新疗法,仅少数药企布局罕见靶点药物和免疫联合方案研发,药物可及性和疗效均有待突破。 (8)结直肠癌(Colorectal Cancer,CRC) A、发病情况 结直肠癌是全球第三大高发恶性肿瘤和第二大癌症死因,根据 GLOBOCAN 2022数据,2022年,全球结直肠癌新发病例数为 192.6万。根据中国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数据,2022年,中国结直肠癌新发病例数为 51.71万例,新增发病率 36.63/10万人,约 95%的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患者为微卫星稳定(MSS)或错配修复功能完整(pMMR)型。 B、市场竞争情况 结直肠癌发病人群高、持续用药治疗时间长,存在巨大的临床未被满足的需求,市场潜力空间巨大。PD-1/PD-L1类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在 MSI-H/dMMR型 mCRC(约占总 mCRC人群的 5%)患者中,从后线治疗至一线治疗均展现出较为满意的疗效。MSI-H/dMMR型 mCRC适应症也成为 PD-1/PD-L1类药物的主要适应症之一。但 MSS/pMMR型 mCRC是冷肿瘤,免疫治疗反应不佳,素有“免疫沙漠”之称。针对占比高达 95%的 MSS/pMMR型 mCRC一线治疗,国际上虽然有多个 PD-1/PD-L1药物开展了多项探索性研究,但疗效有限,迄今全球尚无 MSS/pMMR型 mCRC患者的一线免疫疗法获批。化疗联合靶向药物(贝伐珠单抗、西妥昔单抗等)是 mCRC现有标准一线治疗方案,总体疗效有限,晚期患者 5年生存率不足 20%。贝伐珠单抗疗法是 mCRC领域中,疗效证据最充分、临床影响最大的药物,mCRC适应症也是贝伐珠单抗最核心的适应症之一。针对二线及后线治疗患者,主要基于一线治疗的方案类型加以调整,核心是更换一线未使用的化疗药物或靶向药物,避免交叉耐药,二线及后线治疗方案相对有限。 6、募投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1)创新药研发项目各适应症开始研发时点、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在上市销售前尚需完成的主要阶段、各阶段预计时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于 2024年完成 ALK-N001项目授权引进工作,并同步启动相关临床前研发进程。截至 2026年 4月末,ALK-N001单药治疗已完成 Ia期临床试验,项目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为 5,207.67万元,Ia期临床试验已取得阶段性积极成果,顺利完成 7.5mg/m2至 62.5mg/m2共 6个剂量组的爬坡试验,最高剂量组已完成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未出现 DLT事件,整体安全性与耐受性良好,同时已在 50mg/m2剂量组开展剂量回填研究,在 37.5mg/m2和50mg/m2剂量组均观察到明确的肿瘤缓解迹象,其中小细胞肺癌、食管鳞癌、直肠癌患者中已观察到部分缓解(PR),初步验证了药物的抗肿瘤有效性,为后续多适应症临床拓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依托 Ia期积极临床数据,公司有序推进后续研发工作,截至 2026年 4月末,ALK-N001单药治疗适应症已进入 Ib或 Ib/II期临床试验阶段,联合用药方案的 IND申报筹备工作同步开展,项目全周期研发工作按规划有序落地,临床转化与商业化推进节奏稳定,各适应症在上市销售前尚需完成的主要阶段及预计时间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创新药研发项目各类适应症预计投入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创新药研发项目各阶段呈现明显的梯度化通过率特征,根据 2025年 3月20日,药智网数据团队于《中国药业》第 34卷第 6期发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化学创新药研发项目阶段成功率及批准可能性多维度分析》一文,该研究以2017年-2023年间中国药企在全球研发的 2,036个化学创新药为研究样本,统计得出 I期临床试验、II期临床试验、III期临床试验及注册申请阶段成功率分别为 52.1%、47.2%、64.2%及 80.3%。整体来看,创新药研发 I、II期临床试验通过率偏低、研发不确定性相对较高,其中 II期临床为全流程的关键拐点;项目进入 III期临床及注册申报阶段后,通过率持续抬升,获批上市的确定性显著增强。 同时,该论文依托药智全球药物分析系统数据库开展统计,2017年-2023年中国药企在研化学新药合计 2,008个品种、4,068个研发项目,其中创新药1,595个品种、3,281个研发项目。从创新药细分领域来看,肿瘤类创新药研发项目居首位,研发项目达 1,272个,上述项目阶段成功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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