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68865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11F/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518038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6)第037号 致: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决定于2026年5月27日15:00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7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环路446号星展广场1栋A座24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马卓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2,356,9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478%。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83,6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76%。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共9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923,5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0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2,740,6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035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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