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龙芯中科(688047):龙芯中科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5月27日 20:40:52 中财网
原标题:龙芯中科:龙芯中科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兼顾公司经营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的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行业发展趋势、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政策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良好经营和发展规划、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净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股票股利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且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科创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1、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投资者电话咨询、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听取有关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

3、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现金分红政策调整议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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