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钦(600753):海钦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27日 20:53:44 中财网
原标题:*ST海钦:海钦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1141号
致: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昊律师、孙亚琪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7日(周三)14:30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嘉兴市港区东方大道365号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长赵晨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67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2,909,3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3414%。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前述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六和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669,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415%;反对196,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112%;弃权4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73%。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66,83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7.2096%;反对196,268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2803%;弃权43,9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101%。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各候选人得票情况如下:
(1)赵晨晨
得票数 90,231,6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1179%。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929,3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8894%。

(2)雷安华
得票数 84,918,3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3991%。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616,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572%。

(3)徐鹏
得票数 84,920,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4011%。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617,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781%。

(4)张燕
得票数 90,228,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1144%。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926,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8512%。

(5)倪龙强
得票数 84,918,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3991%。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616,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572%。

(6)赵凌一
得票数 92,279,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217%。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7,976,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6783%。

本次应选非董事 6 人,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的前 6 名候选人当选,符合该条件的候选人共 6 人,分别为赵晨晨、雷安华、徐鹏、张燕、倪龙强、赵凌一。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各候选人得票情况如下:
(1)王锡伟
得票数 90,230,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1162%。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5,927,7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8710%。

(2)虞丽新
得票数 91,254,8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192%。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6,952,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7770%。

(3)胡春荣
得票数 84,919,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3999%。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616,7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656%。

本次应选独立董事3人,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的前3名候选人当选,符合该条件的候选人共3人,分别为王锡伟、虞丽新、胡春荣。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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