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00006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5月)

时间:2026年05月27日 21:41:01 中财网
原标题:农 产 品: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5月)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5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本条所称“有关人员”包括不限于公司财务总监、主管
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计财部工作人员、合并
报表范围内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
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
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
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
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
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
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
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
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
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
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
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
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
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
未予说明;
(4)合并报表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不符,
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
大差异,未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
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1)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3)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
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
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
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
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
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
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
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
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工作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
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查实原
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
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
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
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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