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通用(600444):国机通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激 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积极性, 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 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内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履职绩效挂钩; (三)激励约束对等原则:建立薪酬递延、止付与追索 机制,实现收益与责任、风险匹配; (四)公开透明原则:薪酬决策程序、核定标准及执行 情况,按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 酬核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年 度履职考核; (三)制定并审查薪酬决定机制、支付规则、递延安排、 止付及追索方案,向董事会提交审议建议。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薪酬 方案的具体执行、数据核算及资料归档等配合工作。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不在公司领取其他薪酬。津贴 标准结合行业水平、区域经济、公司经营状况及监管要求,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按年度一次性发放,于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执行。 独立董事履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调研费、差旅费等)由 公司承担,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 第九条 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分为国有股东委派和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两类。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国有股东委派的外部董事,不在 公司领取津贴。 (二)非国有股东委派的外部董事领取津贴,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岗位职务、履职责任、工作 绩效核定。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内部董事的,不重复发放董事薪酬。 (一)内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 年薪、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绩效年薪占基本年薪与绩效 年薪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实行递延支付。月 度工资按薪酬基准值的一定比例预发,年度报告披露、经审计财 务数据确认和年度考核完成后,结算发放剩余薪酬及递延绩效 年薪。 (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公司章程》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公司内部薪酬细则核定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 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个人应缴费用,剩余薪酬 足额发放至个人。 第四章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职的,按实际任职时间及履职绩效据实核算 薪酬,核算与发放流程遵循本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当公司经营环境、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提议调整薪酬标准,报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业绩大幅波动、考核体系优化 、组织架构或岗位职责重大调整;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见的重 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十四条 薪酬止付与追索 (一)公司因重大错报、财务造假追溯重述财务报告的 ,立即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重大决策 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违纪事件,或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止付:停止发放未支付的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入; 2.追索:全额或部分追回责任期间已发放的绩效年薪、中 长期激励收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并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后施行,追溯适用至2026年1月1日 生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