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600019):宝钢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钢股 份”)《公司章程》第117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第122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 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根据邹继新、刘宝军、高祥明、姚林龙董事提议,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于2026年5月28日 召开临时董事会。 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董事 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三)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内部激励需求发生变化,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4,000万股 调整为43,798.90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900人调整为1,79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0,000万股调整为36,798.9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000万股调整为7,0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其 他内容与经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 《宝钢股份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的公 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查同意。 因董事刘宝军先生、周学东先生、职工董事王峰涛先生为公司 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表决本议案,全体 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二)批准《关于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首次授 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5月28日为首次授予 日,向1,793名激励对象授予36,798.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4.49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 《宝钢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查同意。 因董事刘宝军先生、周学东先生、职工董事王峰涛先生为公司 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表决本议案,全体 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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