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网科技(30011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28日 18:11:07 中财网
原标题:顺网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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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5月 28日召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 4月 2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4),就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6年 5月 28日下午 14:00,会议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 555号顺网运河国际公司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华勇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28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2026年 5月 28日,公司按照召集公告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召开了本次股东会。本次出席股东会的有公司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等。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查验: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92人,代表股份 226,617,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1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220,191,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6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1人,代表股份 6,425,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3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1人,代表股份 6,425,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1人,代表股份 6,425,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953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召开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采用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566,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65%;反对9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3%;弃权109,123数的 0.04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375,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548%;反对 9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71%;弃权 109,1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2%。


议案 2.00:《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570,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82%;反对9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8%;弃权106,5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379,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154%;反对 9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68%;弃权 106,5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77%。


议案 3.00:《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583,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39%;反对 9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3%;弃权 78,8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392,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146%;反对 9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87%;弃权 78,8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议案 4.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578,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6%;反对 9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7%;弃权 92,2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387,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353%;反对 9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95%;弃权 92,2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52%。


议案 5.00:《关于 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44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反对 1,0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5%;弃权120,9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249,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002%;反对 1,0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180%;弃权 120,9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8%。


议案 6.00:《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54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1%;反对9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3%;弃权114,523数的 0.05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356,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591%;反对 9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87%;弃权 114,5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22%。


根据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 (陈毅敏)


经办律师:
(王雨峰)



(吴泽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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