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300168):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5月28日 18:25:29 中财网
原标题:万达信息: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26-026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1,440,628,576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6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15:0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33楼会议室;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9:15-15:00。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21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9,180,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264%;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21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5,646,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10%。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6,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8,914,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079%。

公司董事长阮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74,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89%;反对3,6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1%;弃权18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840,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79%;反对3,62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28%;弃权18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69,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76%;反对3,67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6%;弃权13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835,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13%;反对3,6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37%;弃权13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266,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98%;反对3,80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0%;弃权1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732,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57%;反对3,80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69%;弃权1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4%。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2025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266,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98%;反对3,80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0%;弃权1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732,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57%;反对3,80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69%;弃权1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4%。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核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683,4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18%;反对4,32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8%;弃权17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149,3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47%;反对4,3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5.7187% 171,400
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6%。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905,1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18%;反对4,09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95%;弃权17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371,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78%;反对4,09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48%;弃权1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4%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844,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55%;反对4,15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2%;弃权18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310,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82%;反对4,1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12%;弃权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6%。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599,8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91%;反对4,4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9%;弃权17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065,7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42%;反对4,40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18%;弃权17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0%。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133,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36%;反对3,87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4%;弃权17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599,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493%;反对3,87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67%;弃权17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0%。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薛冰鑫、见证律师林思汉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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