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八亿时空(688181):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28日 18:54:23 中财网
原标题:八亿时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北京总部 电话:(86-10)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 传真:(86-21)5298-5492 传真:(86-20)2805-9099 传真:(86-755)2939-5289杭州分所 电话:(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86-28)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86-29)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71)2689-8199 传真:(86-28)67398001 传真:(86-532)6869-5010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本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和能力。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和2024年12月14日分别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其中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41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2025年3月19日,公司完成本次回购,公司本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3,202,589股。

根据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和2025年5月23日分别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其中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4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2026年3月31日,公司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公司本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592,980股。

根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及公司披露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拟以2025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9元(含税)。截至2026年4月16日,公司总股本为134,481,546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4,795,569股,实际参与权益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29,685,977股。预计总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640,335.63元(含税)。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根据《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有关的权利,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综上所述,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2025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9元(含税)。截至2026年4月16日,公司总股本为134,481,546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4,795,569股,实际参与权益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29,685,977股。预计总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640,335.63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分配的现金红利占公司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39%。如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调整后的具体情况。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就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个交易日(2026年5月8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36.10元/股,截至2026年5月8日股票收盘的公司总股本为134,481,546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4,795,569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29,685,977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申请文件,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以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36.10元/股计算,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36.10-0.19)÷(1+0)=35.910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按照上述公式,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29,685,977×0.19)÷134,481,546=0.183元/股。

以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36.10元/股计算,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36.10-0.183)÷(1+0)=35.917元/股。

3、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即,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35.910-35.917|÷35.910≈0.019%<1%。

据此,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本次差异化分红对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不违反《公司法》《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