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万邦达(300055):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5月28日 19:04:05 中财网
原标题:万邦达: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6-020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5月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6年度为子公司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50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6.0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小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10.5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预计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签署上述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惠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10,000
下简称“惠州伊斯科”)向浙商银行惠州分行申请的 万元敞口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本次为惠州伊斯科提供的担保已在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惠州伊斯科的其他股东西藏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西藏戴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惠州伊斯科26.5%股权),依照各自持有的惠州伊斯科的股权比例,限至公司不再为惠州伊斯科提供担保为止。

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 保 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 方最近 一期资 产负债 率截至目前 担保余额本次 新增 担保 额度担保额度 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 期净资产 比例是否 关联 担保
公 司惠州伊斯科73.5%52.65%42,179.2510,0002.05%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28号
法定代表人:何秀云
注册资本:80,000万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0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销售:橡胶、苯橡胶、石油树脂、化工产品及原料;生产销售:1#稀释剂、3#发泡剂、混合碳四、高沸点芳烃溶剂(S1500-1)、高沸点芳烃溶剂(S1000-1)、2-甲基-1,3-丁二烯[稳定的]、1#工业己烷、间戊二烯、1#发泡剂、粗双环戊二烯、2#发泡剂、双环戊二烯;销售:化学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特种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交流、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建造、经营管廊、管道、仓储设备;石化设备维保;实验室检测服务;环保涂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惠州伊斯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3.5%
西藏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14.5%
西藏戴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12%
惠州伊斯科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36,552219,883
负债总额137,414115,778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1,00011,000
流动负债总额130,623109,121
净资产99,138104,104
项目2025年1-12月(经审计)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15,56953,015
利润总额11,0315,391
净利润9,7094,966
被担保方信用情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3、债务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6、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434,600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9.2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37,230.26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1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与浙商银行惠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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